劲旅环境(001230):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8月)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的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下称“战略与 ESG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相关事项,包括重大投融资决策,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简称“ESG”)等方面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与 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与 ESG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事宜的前期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目标、战略规划及相关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工作方案、报告等; (七)审议与 ESG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评估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 ESG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召开董事会审议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人选; (二)负责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形成相关会议记录或决议; (三)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或进行调研工作,协助委员收集掌握相关信息; (四)委员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分管领导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并报战略与 ESG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 (四)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参)股企业的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 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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