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电气(301120):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8月26日 21:46:01 中财网
原标题:新特电气: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20 证券简称:新特电气 公告编号:2024-035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存在未通过议案的情况,未通过的议案为:《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会议召集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8月 26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8月 26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8月 26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 50号。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谭勇先生
6.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2024年 8月 21日,公司总股份为
371,441,055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3,007,05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从总股本中剔除,即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为 368,434,005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计 134人,代表股份 219,438,9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5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计 11人,代表股份 210,215,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5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3人,代表股份 9,223,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3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共计 128人,代表股份
15,676,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股票共计 5人,代表股份 6,452,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1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3人, 代表股份 9,223,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未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30%;反对 210,544,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466%;弃权 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8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951%;反对 6,781,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601%;弃权 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8%。

席光明先生得票数未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未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9,276,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9%;反对 1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6%;弃权 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513,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34%;反对 1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63%;弃权 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审议通过。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9,279,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1%;反对 1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6%;弃权 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516,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00%;反对 1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63%;弃权 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审议通过。

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9,275,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反对 1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3%;弃权 27,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512,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48%;反对 1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20%;弃权 27,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2%。

本议案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9,285,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9%;反对 1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14,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522,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86%;反对 1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61%;弃权 14,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4%。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9,289,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8%;反对 1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2%;弃权 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52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51%;反对 1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46%;弃权 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3%。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肖晴晴律师、赵珍齐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8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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