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电子(30047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8月26日 21:46:01 中财网
原标题:神思电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479 证券简称:神思电子 公告编号:2024-040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8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西路699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已于2024年8月9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参加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的股东(其中,涉及公司公告过的表决权委托已做合并计算处理)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共计148名,代表公司股份63,268,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109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61,998,5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464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145名,代表公司股份1,270,4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448%。

参加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的中小股东145名,代表公司股份10,400,5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784%。

参加会议的股东均为2024年8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997,6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12%;反对2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3%;弃权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129,2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915%;反对21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66%;弃权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19%。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003,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05%;反对21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1%;弃权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135,1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482%;反对21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09%;弃权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09%。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015,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95%;反对19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3126%;弃权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147,1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636%;反对19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018%;弃权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4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尚红超、常小宝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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