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电子(300479):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8月26日 21:46:01 中财网
原标题:神思电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和远程视频方式列席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行有效的《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二)公司于 2024年 8月 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 2024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公司于 2024年 8月 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五届监事会 2024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公司于 2024年 8月 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9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2024年8月26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西路69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上午9:15至15:00。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闫龙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其中,涉及公司公告过的表决权委托已做合并计算处理)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61,998,52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1.4648%。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45名,代表公司股份1,270,43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6448%。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48名,代表公司股份63,268,96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2.1096%。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增加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3.《关于公司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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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尚红超



经办律师:
常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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