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8月 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12月 29日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进行了梳理与修改。《公司章程》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如下:
(一)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及其他
法律文件;
(二)代表公司签署公司发行的采用纸
面形式的股票、债券;
(三)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文件;
(四)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认购人(包括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
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
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
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
东会表决。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的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
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及公司全资
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其
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股
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可以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
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前三款的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
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 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
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
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
响。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
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行为
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
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
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
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
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
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
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
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东
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
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
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
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
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
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五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五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总部所在地,或股
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在召集会议的通知中确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总部所在地,或股
东会会议召集人在召集会议的通知中确定的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其他地点。
股东会会议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
股东大会。 |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
会会议。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临时股东大会。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
当在收到请求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
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会议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
时股东会会议。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公
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会议补充通知,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会议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会议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会议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会议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
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项所
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依据《公司
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进行的公司合并除
外)、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
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
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项所
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
职务。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述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会对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
项、第(七)项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时,
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
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如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如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董事辞职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
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3.2.3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 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
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
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
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
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宜作出决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
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或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宜作出决议;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
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或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证券事务
代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立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即
主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即主任)应
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证券事务
代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公司可以
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即主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行使下列
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
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公司董
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即主
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资产规模、经营活动和
股权结构等情况,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根据公司的需要,遴选合格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
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提名或任
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
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前,向本届董
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六)对董事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核
并提出建议;
(七)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提出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即主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二)制订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业绩考核指标及奖惩
制度等;
(三)制定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四)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
理;
(六)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
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七)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 (八)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
中包括公司董事长和至少一名独立董事,由
董事长担任召集人(即主任)。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
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品牌战略、
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或者债权投资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处理其他
事宜;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为 10年。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为 10年。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无
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无法保
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监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本章
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监事。
监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
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2
日内召集会议。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2日
前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2日
内召集会议。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2日
前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
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
少 2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
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
可举行。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
名监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视频、电话等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
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
少 2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
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
举行。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
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监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
名监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视频、电话等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金,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违反《公司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
……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
流状况、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
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
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
状况、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
股东会会议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
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
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
理。
(五)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
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在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
剩余,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5、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大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
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
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6、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按照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
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利润
分配方案的临时提案。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
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 |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
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在
公司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批准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的
情形下,如董事会根据该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中期分红方案
的,无需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在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剩
余,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
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5、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
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
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6、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单独或者合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果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
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等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
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一:
(1)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国际、
国内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
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发生地震、泥石流、台风、龙卷
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骚乱、社会
动乱、恐怖袭击、传染病疫情等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
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后,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 20%;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
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中应详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董事会在审议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同意。
3、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按照《公
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以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股东会提
出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提案。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
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
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果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或
自身经营状况等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
化系指以下情形之一:
(1)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国际、国
内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
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发生地震、泥石流、台风、龙卷风、
洪水、火灾、战争、罢工、骚乱、社会动乱、
恐怖袭击、传染病疫情等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后,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
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中应详细
论证和说明原因。董事会在审议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八)年度报告对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
况的说明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
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
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
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同意。
3、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
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八)年度报告对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
况的说明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
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
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
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
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
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 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
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经公司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可以不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违反《公司法》和本章程的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
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
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照前条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
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
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
普通股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过”不
含本数。 |
除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中的“临
时股东大会”一词全部修改为“临时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一词全部修改为“股东
会”,《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 |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编制《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 8月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此外,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修改《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所有相关手续,并且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改后编制的《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 8月修订)的条款酌情进行必要的修改。《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 8月修订)最终须以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成备案手续的文本为准。
1、《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 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