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泰德股份(831278):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26日 23:21:06 中财网
原标题:泰德股份: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831278 证券简称:泰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下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并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注释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监管部门信息披露指引、准则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度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6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达到本条第(一)至(五)项标准;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厘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财务部门以及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交由董事会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四)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财务部门以及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交由董事会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财务部门以及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降低薪酬标准、扣发奖金、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规则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8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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