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兰仪表(301303):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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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8月26日 23:21:3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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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真兰仪表: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03 证券简称:
真兰仪表 公告编号:2024-051
上海
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没有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海
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 2024年 8月 13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 8月 23日以现场和通信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李诗华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 9人,实际参会董事 9人,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 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关于 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该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四、《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根据新《公司法》要求,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名称变更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
...... |
根据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新增条款 |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当明确在方案公
布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
转股、股份回购等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 |
该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五、《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根据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
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已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不适宜
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 第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
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已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五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
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
业资质。 | 第五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
罚的; |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新增条款 |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
人品德,不得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 3.2.3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
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
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
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年。
......
独立董事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或者第
二项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年。在公司连续
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
......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相关任职资格
或者独立性要求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
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
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 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
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
予以披露。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
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
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七)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八)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其他
职权。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第
(三)、(五)、(六)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
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一)至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
新增条款 |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
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
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
|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
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
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
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
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披露,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报深交所备案。
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
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十
八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五款、第十八条
第七款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
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
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
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
情况;
(七)现场检查情况;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九)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
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
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披露,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报深交所备案。年
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
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十四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
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
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
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
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
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
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五)、(六)项、第
十九条第三款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
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 |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
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
第(一)至(三)项、第二十四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
制度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
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
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
和审议。 |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六、《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根据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新增条款 | 第五十条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
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
报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最近三
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
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
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
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
益情况;
(三)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
提供了便利;
(四)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
的措施。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
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上
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
的情况,以及公司为提升投资者回报水平拟
采取的措施。 |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
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
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
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
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
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
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核算及列报金额合计
占总资产的50%以上,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
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50%的,公司
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结合前述
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现金分
红方案确定的依据,以及未来增强投资者回
报水平的规划。
第五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
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的100%,
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末未分配利润的50%
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是否影响偿债能力、
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以及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当根据
公司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其成本、偿债能
力及现金流等情况披露现金分红方案的合
理性,是否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带与
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实施现金分红的;
(二)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80%且当
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现金
分红金额超过当期净利润 50%的,金融业上
市公司除外。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七、《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根据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
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
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
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
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
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
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
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要行使
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
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
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
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
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在年度和半年
度结束后审查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初稿,并在年度结束后编制内部
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草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七)有权召集公司内控制度有关部门会
议;
(八)在董事会通过后,实施审计委员会
工作计划;
(九)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
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十)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发
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
计划、报告等;
(十一)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
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十二)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
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
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十三)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
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
作为定价依据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该
等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对本工作条例前条规定的
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
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批准。 | |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
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工作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
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删除 |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审计委员会应
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
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
审查。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
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
通知中的其他任何事项。 |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审议本
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
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
通知中的其他任何事项。 |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
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
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条例另有规定,
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方式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
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
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
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
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条例另有规定,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
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
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
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
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通
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
知。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八、《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根据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在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
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
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
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
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
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解聘董事会秘书: |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
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细则和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细则,促使公司和
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
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
司披露的资料;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 |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
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
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的文件;
(四)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
签字;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
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
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
守秘密;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
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七)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
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八)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
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时,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
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
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
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九)《公司法》规定要求其履行的其他
职责。 |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
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要求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九、《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根据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修订)》等相关规定,对《总经理工作细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层人员,包括公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层人员,包括公
司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 |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层设总经理一名,副总
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层设总经理(总裁)一
名,执行总裁一名,副总经理(副总裁)若
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
第五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 | 第五条 总经理(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 |
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
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余总经理层人员由总经
理(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四)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 3年;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的总经理层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
第八条 总经理层人员的聘任与解聘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层人员任免由董事会制
定标准,公开选拔、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三)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
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四)总经理层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经董
事会决定后,由董事长签发人事任免文件。 | 第八条 总经理层人员的聘任与解聘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层人员任免由提名委员
会制定标准,公开选拔、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总经理(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余总经理层人员由总
经理(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总经理层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经董
事会决定后,由董事长签发人事任免文件。 |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
总经理层人员;
...... |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责:
...... | 第十五条 执行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行
使下列职责: |
| ...... |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
权;
(二)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
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
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
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
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 |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
权;
(二)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但是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的除外;
总经理层人员的近亲属,总经理层人员或
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
与总经理层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
定;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
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但是就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
业务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的除外;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
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
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指定的
其他副总经理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 |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
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执行总
裁或指定的其他副总经理代其召集并主持
会议。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十、《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根据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内部审计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
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
活动。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
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
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
动。 |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内审
部,内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
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内审
部,内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
行使审计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
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
复。 |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
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
复。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
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
审部的工作。 |
新增条款 |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
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
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
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
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审
部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
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
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
措施。 |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
新增条款 | 第十二条 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
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
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
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
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十一、《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十二、《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
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8月 27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