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生物谷(833266):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时间:2024年08月26日 23:30:43 中财网
原标题:生物谷: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BIOVALLEY PHARMACEUTICAL CO.,LTD


半年度报告摘要2024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林弘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丽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吴丽萍 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权益分派预案
□适用 √不适用


1.6 公司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姓名胡建辉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新区生物谷街999号
电话0871-65016111
传真0871-65010555
董秘邮箱[email protected]
公司网址http://www.biovalley.cn/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新区生物谷街999号
邮政编码650500
公司邮箱[email protected]
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公司是主要从事现代中药研究、生产、销售的高科技制药企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 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为(C27)医药制造业。公司主导产品为灯盏生脉胶囊和灯盏细辛注射 液等灯盏花系列药品,产品具有活血化瘀、通络止痛的功效,用于治疗缺血性心脑血管疾病,主要用于 治疗中风及其后遗症,冠心病,心绞痛。 公司目前已拥有灯盏花系列产品7个,已上市的灯盏生脉胶囊、灯盏细辛注射液是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的灯盏花专利品种。公司参与了灯盏生脉胶囊、灯盏细辛注射液等3个药品的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灯
盏生脉胶囊、灯盏细辛注射液等 6个灯盏花系列药品保留在 2023版国家医保目录产品;其中灯盏生脉 胶囊是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脑卒中二级预防用中成药,在产品说明书中记载可用于预防脑卒中复发的口 服中成药,已于2018年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版)》。灯盏细辛注射液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 金项目、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关于“中药注射剂上市后安全性医院集中监测研究”课题, 通过多中心、大样本、前瞻性、医院集中监测,结论显示:其不良反应发生率仅为0.47‰,体现了产品 高标准安全性。 公司原材料采购采用“以产定购”的模式,根据公司生产计划、库存情况及原材料市场价格等因素 统筹安排。目前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包括灯盏花、人参、麦冬、五味子、包装材料和辅料等。公司严 格按照国家GMP规定组织生产,产品生产采用“以销定产”的模式。每年初,生产部门根据年度销售计 划并结合库存周转及实际生产情况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在此基础上,生产部门每月根据各销售区域下月 销售计划并结合库存数量等制订下月各周的生产计划并组织生产。在生产过程中,生产部门负责具体产 品的生产流程管理;质量保证部(QA)对关键生产环节的中间产品、半成品的质量进行检验监控,以保 证不合格中间品不流入下一道工序;质量控制部(QC)对产成品按国家药品标准进行质量检验,以确保 出厂产品质量合格。 公司产品销售终端主要为院内医疗机构以及部分适宜院外终端,公司产品采用专业学术推广模式进 行销售,为各级医疗机构提供专业化学术服务支持。公司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政府组织的 药品挂网采购招标,中标后与医药商业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公司与医药商业公司之间为买断式销售,公 司产品先销售给医药商业公司,医药商业公司再销售给医疗机构及OTC零售市场。后续视市场发展需要, 将适当增加一部分代销模式,特别是OTC零售业务。公司存在极少量直接向医疗机构(医院)销售的情 况,通常原因为响应当地政府医改试点:一票制供应医院终端。公司的学术推广行为符合规范,无违法 违规行为。 公司成熟商业模式具备可复制性,未来公司将继续通过现有产品的“二次开发”和加大新上市产品 的推广力度,让更多具备临床价值的产品依托现有框架,为更大范围患者健康服务,同时也使之成为公 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报告期内,公司的商业模式较上年度未发生明显变化。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本报告期末上年期末增减比例%
资产总计1,218,948,203.421,235,702,221.84-1.3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004,279,941.35999,478,250.210.4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8.108.060.5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4.46%5.16%-
资产负债率%(合并)17.61%19.12%-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比例%
营业收入288,102,917.17313,024,476.75-7.9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801,691.14-3,986,917.50220.4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715,945.16-12,085,406.04114.2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5,464,338.9384,171,425.0713.4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0.47%-0.4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属0.17%-1.20%-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4-0.03233.33%
利息保障倍数5.15-5.63-

2.3 普通股股本结构
单位:股

股份性质期初 本期 变动期末  
 数量 比例%     
    数量比例% 
无限 售条 件股 份无限售股份总数94,278,85676.03%-16,638,71977,640,13762.61%
 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9,888,71916.04%-19,888,719-0%
 董事、监事、高管590,2470.48%-590,2470.48%
 核心员工2,087,6771.68%-39,9162,047,7611.65%
有限 售条 件股 份有限售股份总数29,721,15123.97%16,638,71946,359,87037.39%
 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1,550,00017.38%11,301,21932,851,21926.49%
 董事、监事、高管1,770,7511.43%-1,770,7511.43%
 核心员工-0%--0%
总股本124,000,007-0124,000,007- 
普通股股东人数6,632     

2.4 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序 号股东名 称股东 性质期初持股数持股变动期末持股数期末持 股比 例%期末持有限 售股份数量期末持有无 限售股份数 量
1上海新 弘医药 有限公 司境内 非国 有法 人-32,851,21932,851,21926.49%32,851,219-
2李振生境内 自然 人10,111,281-10,111,28 18.15%-10,111,28 1
3谭想芳境外 自然 人6,500,000-6,500,0005.24%4,875,0001,625,000
4林艳和境内 自然 人21,550,000-16,162,5005,387,5004.34%5,387,500-
5深圳市 金沙江 投资有 限公司境内 非国 有法 人19,888,719-16,688,7193,200,0002.58%-3,200,000
6吴佑辉境内 自然 人2,000,000-2,000,0001.61%-2,000,000
7上海展 瑞新富 股权投 资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展瑞 新富金 猴1号 生物谷 定增私 募股权 投资基 金其他1,780,000-1,780,0001.44%-1,780,000
8张志雄境内 自然 人1,472,711-1,472,7111.19%-1,472,711
9刘伟境内 自然 人1,380,000-1,380,0001.11%-1,380,000
10高念武境内 自然 人1,473,000-229,0001,244,0001.00%1,104,750139,250
合计66,155,711-229,00065,926,71153.17%44,218,46921,708,242  
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间相互关系说明: 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林艳和:林艳和为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 法定代表人; 股东林艳和,吴佑辉:吴佑辉为林艳和配偶之弟。        

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是否存在质押、司法冻结股份
√适用 □不适用

序号股东名称期末持有的质押股份数 量期末持有的司法冻结股 份数量
1林艳和5,387,5005,387,500
2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 公司3,200,0003,200,000
3吴佑辉2,000,0000
4张志雄1,000,0000
合计11,587,5008,587,500 

2.5 特别表决权安排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控股股东变化情况 公司原控股股东金沙江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两次: ①原控股股东金沙江与海南三亚达晨财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 决一案,金沙江持有的10,111,281股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11月28日10时至 2023年11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 2023年11月29日,李振生通过司法拍卖方式竞得金沙江持有的10,111,281股公司股票,占公司 总股本的8.15%。 ②原控股股东金沙江与北京海国新动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股权转让纠纷,金沙 江持有的16,688,719股公司股票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1月8日10时至2024年1月 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 2024年1月9日,上海新弘以最高应价竞得金沙江持有的16,688,719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的13.46%。 上述两次拍卖前,金沙江持有公司股份 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19% ,系公司控股股 东。 上述两次司法拍卖后,公司控股股东由金沙江变更为上海新弘,具体内容详见于公司2024年3月7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告《生物谷: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 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2、控股股东上海新弘情况: 上海新弘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CG45404W,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46,000万元,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振翰,住所为上海市奉贤区金 碧路1990号1层,经营范围为: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 服务);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网络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实际控制人情况:
林弘远 林弘立 49% 51% 上海养和实 杨春波 罗诚 上海同辉医疗 李韶俊 王蕊 100% 业有限公司 管理有限公司 60% 32% 8% 100% 20.64% 9.22% 2.31% % % 福建康成医药 海南安玺药业有限 吴振翰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 有限公司(603168.SH) 42.48% 1.04% 34.70% 21.78% % % % % 上海新弘医药有限公司 26.49% %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原实控人林艳和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 原实控人林艳和与北京海国新动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股权转让纠纷,林艳和持 有的16,162,500股公司股票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1月8日10时至2024年1月9日 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 2024年1月9日,上海新弘以最高应价竞得林艳和持有的16,162,5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13.03%。 上述股份拍卖前,林艳和持有公司股份21,5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38%。金沙江持有公司 股份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19% ,系公司控股股东。因林艳和系金沙江的唯一股东,故根 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林艳和与金沙江构成一致行动人,林艳和通过直接与间接持 股方式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1,55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1.57%,林艳和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上述股份拍卖后,公司控股股东由金沙江变更为上海新弘,根据福建康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福建康成”)、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普爱思”)、海南安玺药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南安玺”)以及罗诚、林弘立、林弘远、王蕊于2024年2月21日共同签署的《共同控制
 
 
 
 
 
 
 
 
 
 
 
 
 
 
 
 
 
 
 
 
 
 
 
 
 
 
 
 
 
暨一致行动协议》,上海新弘由福建康成、莎普爱思及海南安玺三方共同控制,上海新弘的实际控制人 为罗诚、林弘立、林弘远、王蕊,故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罗诚、林弘立、林弘远、王蕊。具体内容详见于 公司2024年3月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告《生物谷: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林艳和)》(公告编号:2024-015),《生物谷: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上海新弘医药有限公司)》(公告编号:2024-017),《生物谷: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 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2.7 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8存续至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的债券融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3.1 重要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由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新弘医药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 制人由林艳和变更为罗诚、林弘立、林弘远、王蕊。具体内容详见上述“2.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 化情况”。

3.2 其他事项

事项是或否
是否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是 □否
是否存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情况□是 √否

3.2.1. 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单位:元

占 用 主 体是否 为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及 其控 制的 其他 企业占 用 形 式占 用 性 质期初余额本期新增本期减少期末余额单日最高占用 余额
257,000,000.00  257,000,000.00257,000,000.00
圳 市 金 沙 江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云 南 生 物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物 业 后 勤 部资 金垫 支2,896,682.48303,620.16237,160.002,963,142.642,963,142.64
合 计---259,896,682.48303,620.16237,160.00259,963,142.64257,000,000.00

资金占用分类汇总:
单位:元

项目汇总余额占上年年末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的比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合计占用资金的 单日最高余额257,000,000.0025.71%

占用原因、整改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原控股股东金沙江占用资金 1、资金占用情况 金沙江通过本公司对第三方背书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占用公司资金,其中 2021 年度占用资金 67,115,237.50 元,归还资金 39,061,315.34 元,2022 年 1 月份占用资金 11,649,139.54 元,归还 资金 39,703,061.70 元;金沙江通过本公司委托第三方理财的方式占用公司资金,其中 2021 年度占 用资金 122,000,000.00 元,2022 年 1 月份至 3 月份占用资金 155,000,000.00 元,截止本报告披
露日,金沙江尚未归还本公司资金合计 257,000,000.00 元及支付对应的资金收益。 2、整改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金沙江及林艳和先生已归还资金2,000.00万元。 金沙江及林艳和先生已将如下资产质押给公司,为其承诺归还其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提供质押担 保: (1)金沙江依法持有的弥勒龙康商贸有限公司99%股权; (2)金沙江依法持有的弥勒龙生经贸有限公司99%股权; (3)金沙江依法对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金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辰街道办”)享有的位于 昆明市盘龙区北郊青龙山昆盘国用(2010)字第0163245号、昆盘国用(2010)字第0163246号、昆盘国用 (2010)字第0163249号土地收购补偿金未到期应收账款共计2,919.13万元; (4)林艳和先生依法直接持有的稻城县亚丁日松贡布旅游投资有限公司1.61905%股权; (5)林艳和先生通过实际控制的成都众益华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依法持有的稻城县亚 丁日松贡布旅游投资有限公司7.735%股权。 为进一步有效解决金沙江资金占用事项,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尽快完成剩余占用资金 2.57亿元及对应收益的追偿工作,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1)公司督促金沙江及林艳和先生重新制定关于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方案。 (2)公司与金沙江及林艳和先生保持沟通,围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开展工作。 (3)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对原控股股东金沙江、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林艳和先生提起民事 诉讼,深圳中院于2022年8月17日受理立案。2022年11月,经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对原控股股东金沙江、 林艳和先生名下财产进行保全。2023年4月,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发送的《传票》,通知本案将于2023年6 月8日进行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后因管辖权异议取消)。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林艳和、金沙江、银丰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本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国深融资租赁(云南)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于公司2024年1月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 披露的公告《生物谷: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2024年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上诉,并根据办案流程把案件材料移送至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公司以金沙江及林艳和为被告,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中院”)完 成立案,并开展了资产保全等工作事项。 2024年4月16日,昆明中院提示该案件涉及先刑后民,公司研究后,于4月16日作出撤诉决定。 2024年6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已结,尚未进入执行阶段。 (4)密切关注涉及资金占用刑事案件的进展情况,根据刑事案件的进展情况积极开展追偿工作。 3、对公司的影响 金沙江占用资金数额较大,若不履行还款承诺将对公司的经营现金流、营业利润以及持续经营能力 产生不利影响。截至本报告期期末,公司已根据尚未归还资金占用余额累计计提坏账14,392万元。 (二)云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物业后勤部 金沙江原为关联方云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股东,持股 5.8%。2020 年 12 月 25 日,关联方云南生 物制药有限公司因破产重组根据工商部门要求进行股权变更,金沙江不再系云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股 东。代付水电费系由历史原因产生,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仍将云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视为公司关联
方,公司为云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物业后勤部代垫水电费、支付水电费后收回代垫款,资金垫支是因历 史原因产生,截至本报告期期末,资金垫支余额为 2,963,142.64元,均按实际发生数额、以政府规定 的法定供水、供电进行结算。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对公司各项业务开展产生影响,未发生流动资金紧张 而导致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未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公司员工和客户的利益造成损害, 亦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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