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
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
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
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 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
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
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
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
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
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
象。 | | | | | | | |
第六条 按组合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并采用三
阶段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金融工具
确定组合计量预期信用损失
项 目
的依据 的方法
其他应收款—
账龄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
—账龄组合
经验,结合当前状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
状况的预测,通过
违约风险敞口和未
其他应收款—
合并范围
来12个月内或整个
—合并范围内
内关联方
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关联方组合
失率,计算预期信
用损失
第七条 采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组合计量预
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 | 第七条 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标准
和计提方法
1.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的应收款项。
确定组合 计量预期信用损
组合类别
的依据 失的方法
参考历史信用损
失经验,结合当
前状况以及对未
来经济状况的预
应收账款—
账龄 测,编制应收账
—账龄组合
款账龄与预期信
用损失率对照
表,计算预期信
用损失 | | | | | | | |
| 项 目 | 确定组合
的依据 |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
的方法 | | | | | |
| 其他应收款—
—账龄组合 | 账龄 |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
经验,结合当前状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
状况的预测,通过
违约风险敞口和未
来12个月内或整个
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率,计算预期信
用损失 | | | | | |
| | | | | | 组合类别 | 确定组合
的依据 | 计量预期信用损
失的方法 |
| 其他应收款—
—合并范围内
关联方组合 | 合并范围
内关联方 | | | | | | |
| | | | | | 应收账款—
—账龄组合 | 账龄 | 参考历史信用损
失经验,结合当
前状况以及对未
来经济状况的预
测,编制应收账
款账龄与预期信
用损失率对照
表,计算预期信
用损失 |
| | | | | | | | |
| | | | | | | | |
(一)具体组合及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确定组合计量预期信用损失
项 目
的依据 的方法
应收银行承兑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
汇票
经验,结合当前状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
状况的预测,通过
票据类型
违约风险敞口和整
应收商业承兑
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汇票
损失率,计算预期
信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
经验,结合当前状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
应收账款—— 状况的预测,编制
账龄
账龄组合 应收账款账龄与整
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率对照表,计
算预期信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
经验,结合当前状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
应收账款——
合并范围状况的预测,通过
合并范围内关
内关联方 违约风险敞口和整
联方组合
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率,计算预期
信用损失
(二)应收账款——账龄组合的账龄与整个
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应收账款
账 龄 预期信用损失
率(%)
1年以内(含,下同) 5.00
1-2年 10.00
2-3年 30.00
3年以上 100.00 | | 应收账款—
—合并范围内
关联方组合 | 合并范围
内关联方 | 参考历史信用损
失经验,结合当
前状况以及对未
来经济状况的预
测,通过违约风
险敞口和整个存
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率,计算预期
信用损失 | | | | |
| 项 目 | 确定组合
的依据 |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
的方法 | | | | | |
| 应收银行承兑
汇票 | 票据类型 |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
经验,结合当前状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
状况的预测,通过
违约风险敞口和整
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率,计算预期
信用损失 | | | | | |
| 应收商业承兑
汇票 | | | | | | | |
| | | | | | 其他应收款—
—押金保证金
组合 | 款项性质 | 参考历史信用损
失经验,结合当
前状况以及对未
来经济状况的预
测,通过违约风
险敞口和未来12
个月内或整个存
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率,计算预期
信用损失 |
| | | | | | 其他应收款—
—合并范围内
关联方组合 | 合并范围
内关联方 | |
| 应收账款——
账龄组合 | 账龄 |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
经验,结合当前状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
状况的预测,编制
应收账款账龄与整
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率对照表,计
算预期信用损失 | | | | | |
| | | | | | 其他应收款—
—账龄组合 | 账龄 | 参考历史信用损
失经验,结合当
前状况以及对未
来经济状况的预
测,编制其他应
收款账龄与预期
信用损失率对照
表,计算预期信
用损失 |
| 应收账款——
合并范围内关
联方组合 | 合并范围
内关联方 |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
经验,结合当前状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
状况的预测,通过
违约风险敞口和整
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率,计算预期
信用损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账 龄 | 应收款项
预期信用损失
率(%) | | | | | |
| | | | | | | | |
| | | | | 1年以内(含,下同) | 5.00 | | |
| | | | | 1-2年 | 10.00 | | |
| 1年以内(含,下同) | 5.00 | | | | | | |
| | | | | 2-3年 | 30.00 | | |
| 1-2年
2-3年 | 10.00
30.00 | | | | | | |
| | | | | 3年以上 | 100.00 | | |
| | | | | | | | |
| 3年以上 | 100.00 | | | | | | |
| 对信用风险与组合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应
收款项,公司按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确认为坏账
损失: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
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
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
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
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
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 删除 |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
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
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
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此类金
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 删除 |
第十三条 分析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
发生减值,应当注重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是
否持续下降。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
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 | 删除 |
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 |
第十四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
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
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
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 删除 |
第十五条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
值损失,在该权益工具价值回升时,应通过
权益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 删除 |
第十六条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
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
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
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
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 删除 |
第十七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
司章程》及有关内部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人
批准或授权,不得进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
资。公司进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和处置
的,由公司相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
明投资或处置的原因、金额、预计投资的风
险或回报(或实际收益)等,投资或处置按
照《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
报批程序。 | 删除 |
第十九条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
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估计至完
工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
后的金额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
确定:
…… | 第十二条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
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
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
金额。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 |
第二十条 因本公司部分存货属于加工件,
用途存在专业特殊性,不易从活跃市场上获
取公允的可变现净值,则该类存货由公司技
术主管部门对存货的使用价值进行评估分
类,对完全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存货全额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 | 第十三条 公司部分存货属于定制加工件,
用途存在专业特殊性,不易从活跃市场上获
取公允的可变现净值,则该类存货由公司技
术主管部门对存货的使用价值进行评估分
类,对完全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存货全额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 |
第三十八条 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由相
关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交拟核销资产的相关
证明材料,由财务部门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
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六)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 删除 |
新增 | 第三十一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程序
(一)财务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
或业务责任部门逐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存
在减值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由各
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编制减值报
告,报告应说明资产减值具体情况、减值原
因、相关数据资料和确凿证据(如有必要需
提供独立第三方的鉴证报告)等,并书面向
财务部提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报告;
(二)财务部核实资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
值差额后,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
报批,待批准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
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新增 | 第三十二条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
(一)公司及子公司如发生损失时,责任部
门应向财务部提交书面材料。财务部在对资
产减值组织认真清理、调查和责任认定的基
础上,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
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 汇总生成资
产减值核销书面报告,根据审批权限提交决
策机构进行审批。
(二)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损失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讨采取的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6、证明损失无法追回的证据;
7、其他认为必要的书面材料。
(三)在按规定权限获得审批后,由公司财
务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减值进行账务处
理。
(四)发生资产减值需在审批后方能处置核
销相应资产。
(五)发生资产减值应在获公司正式批准核
销资产损失后,将相关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涉及追偿的债权等应继续追偿。
(六)发生资产减值应在获公司正式批准核
销资产损失后,还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所得税税前扣除。 |
第三十九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
的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审核,对公 | 第三十三条 资产减值计提或核销审批权限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公司 |
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下或
绝对金额在 1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办公
会审核通过批准,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
核销资产的金额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
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审议。 | 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应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单笔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金额或核销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新增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
核销的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披
露,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
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与资产减值相关的、对
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决策有用的所有重要
信息。 |
第四十条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董
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书面报告,经股东大
会批准后实施: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金额在对公
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50%以上且
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
(二)减值准备金额年度增长 500万元(含
500万元)以上;
(三)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
董事会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和计提数额;
(二)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
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至
少包括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资产
范围、总金额、拟计入的报告期间、公司的
审批程序等;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以及对公司的影响,至少包括对本报告期所
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年初至报告期末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
值准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3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列表至少说
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 |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或意
见;
(六)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关联
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的说明;
(七)年初至报告期末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
值准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3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万元的,还应当列表说明计提减
值准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产可收回
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算过程、本次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数额和原因。 | 产可收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算过
程、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数额和
原因;
(四)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说明(如有);
(五)监事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如有);
(六)监管机构要求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除上述修订外,《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及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在此不进行逐条列示,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站上((www.cninfo.com.cn))关于《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