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00072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制度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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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8月26日 23:46:3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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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国元证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制度修订说明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等制度修订说明
一、《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
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和《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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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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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股份。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
理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按规定办理上述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
办理相关事宜。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
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报告。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
办理相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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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
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
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
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
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
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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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
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
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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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
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
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
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
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
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
更。 | 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
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
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
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
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
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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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及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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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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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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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
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
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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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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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
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
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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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增持股份行为管理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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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
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
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
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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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
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情
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
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
成公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
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
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
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
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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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增减条款,本办法修订后相关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交叉索引条款也随之调整。
二、《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
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证券公司
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制度和公司企业
文化理念体系,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
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及其配套指引、《证券公司内部控
制指引》等法规、制度和公司企业文化
理念体系,制定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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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
的监管要求,对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
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
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它是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
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
的监管要求,对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
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
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它是由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党委、经营管理层和
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
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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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十一条 公司党委领导公司内控
工作,将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
方案纳入“三重一大”事项清单,定期
听取和审议公司内控和风险管理工作,
以及重大内控缺陷和风险隐患排查问责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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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
十六条、第五十条 | “审计监察部”修改为“稽核审计部”,
将“场外业务”修改为“创新金融业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会计工作的
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公
司财务会计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负责人
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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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
权归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 |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属基本管理制
度,制度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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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并施行。 | 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国
证董办字〔2020〕43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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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增减条款,本办法修订后相关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交叉索引条款也随之调整。
三、《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条、十二条、十三条、三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信息技术总部… | 第五条、十二条、十三条、三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信息技术部… |
第八条 ...公司设立风控与合规委
员会、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财富管理业
务委员会、固定收益业务领导小组、权益
投资业务领导小组、资产管理业务领导小
组、投行类业务内核领导小组、场外业务
领导小组、信用业务审核小组等非常设机
构,根据公司授权履行在各自的业务管
理、决策范围内的风险管控职责和义务。 | 第八条 ...公司设立业务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业务审核小组等非常设机
构,根据公司授权履行在各自的业务管
理、决策范围内的风险管控职责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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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风险监管部负责倡导全
员风险意识,进行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和策略的研究;针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建立以净资
本为核心的风控指标监控体系… | 第十二条 …风险监管部负责倡导
全员风险意识,进行公司全面风险管理
体系和策略的研究;针对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类
型…,...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
的风控指标监控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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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创新业务及产品
的风险评估体系,建立专家审核机制,通
过初审、复审和终审的三级审核机制确保
新业务、新产品的组织结构… |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创新业务及产
品的风险评估体系,确保新业务、新产
品的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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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制度属基本管理制度,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