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数控(835368):舆情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5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4-051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年 8月 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各类舆情的应对处置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事项,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上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公司舆情信息主要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情后应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对外信息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客观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作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各相关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需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处置: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以及涉及的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需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券监管部门;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如有)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其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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