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宇精工(831906):舆情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4-082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年 8月 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依法应对、统一指挥、高效低耗”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董事会秘书任直接执行人,成员由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总经理等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工作内容包括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论坛、贴吧、短视频平台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与公司相关的重大及一般舆情。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重大舆情应记录舆情发生的时间、传播主体、主要内容、影响情况、处理方式以及处理结果等相关情况,随时更新影响情况及处理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一般舆情应记录舆情发生的时间、舆情标题、传播主体、主要内容、舆情链接等相关情况。 第十条 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的行政处罚及诉讼风险;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一经发现,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报批执行。媒体危机应对方案拟定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和总经理批准以执行。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自始至终与投资者、投研机构和媒体保持沟通。在不违反证监会、北交所关于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投资者、投研机构和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舆论热点的扩大。 (三)主动承担、低调处理。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反应; 3、若发现相关舆情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时,需及时向北交所沟通汇报。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 一般舆情: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 重大舆情:发生重大舆情,董事会秘书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论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各项渠道进行澄清,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实施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之修订权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8月 27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