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光医疗(43030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430300 证券简称:辰光医疗 公告编号:2024-075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5日经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发 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 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 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 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 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 请和审批手续。 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 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批后予以执行;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会计记录和台账,并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 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即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个月内不 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 项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公司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 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 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开始实 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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