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特偶(30131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特偶”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唯特偶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6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 47.7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001.5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2,430.31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 9月 2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1744-18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资微电子焊接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决定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募投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的相关合同申请付款,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逐级审批,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根据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二)财务部门按月编制《募投项目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汇总表》,各募投项目实施部门确认后,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 (三)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确认的募投项目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汇总表,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定期将前期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基本户及一般户,并定期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四)财务部应建立《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台账》,定期更新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及时向董秘办及内审部备案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变动情况。 (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8月 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上述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 8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保荐机构的核査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丰峰 幸思春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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