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华新材(6033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19:26:33 中财网
原标题:巍华新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巍华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 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巍华新材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08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634.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 17.3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50,145.26万元,扣除本次股票发行累计发生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8,988.4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1,156.81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4年 8月 9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ZF11029号)。

公司已经对上述首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1,156.81万元,低于《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根据发展现状和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对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投项目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如下表所示,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实施 主体投资总额调整前拟投入募 集资金金额调整后拟投入募 集资金金额
建设年产2.22万吨含氟新材料及新 型功能化学品和企业研究院项目方华 化学191,098.00141,096.00115,424.71
浙江巍华新材年产5000吨邻氯氯 苄、4000吨三氟甲苯系列、13500 吨二氯甲苯和8300吨二氯甲苯氯化 氟化系列产品项目巍华 新材34,641.4825,732.1025,732.10
合计225,739.48166,828.10141,156.81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相关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8月 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8月 28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 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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