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升电子(68831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20:01:01 中财网
原标题:盟升电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升电子”、“发行人”)于2020年 7月 3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担任盟升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盟升电子首次公开发股票募投项目已结项,并拟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华泰联合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 B7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号保利广场 E座 20楼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陈劭悦
联系电话021-3896690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311
注册资本16038.8596万元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桐子咀南 街 350号
主要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桐子咀南 街 350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
实际控制人向荣
联系人毛钢烈
联系电话028-6177308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 7月 22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 7月 3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0年度报告于 2021年 4月 30日披露 2021年度报告于 2022年 4月 23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 2023年 4月 29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 2024年 4月 27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 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及时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0年 12月 31日、2022 年 1月 12日至 1月 13日、2023年 1月 3日至 1月 6日、2024年 1月 29日至 1月 30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 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 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持续督导期内,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等。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的对账单监督和 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 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105,425.16万 元,投资于“卫星导航产品产业化项目”、“卫星通信产品产业化 项目”、“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103,983.86万元;截至 2024年 7 月 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已全部结项,募集资金 结余金额为 4,265.63万元(含已结算利息),拟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文件,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事先审 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 定召开。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1、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 表的独立意见 (1)保荐机构于 2021年 4月 28日对发行人 2020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盟升电子严格执行募
项目工作内容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度募集资 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 具体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盟升电子在 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 议。 (2)保荐机构于 2022年 4月 21日对发行人 2021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盟升电子严格执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2021年度募集资 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 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 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盟升电子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3年 4月 27日对发行人 2022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盟升电子严格执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度募集资 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 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 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盟升电子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4年 4月 26日对发行人 2023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盟升电子严格执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四方监管协议,2023年度募 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 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盟升电子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限售股流通、募集资金使用等 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使用超募资金、限售股上市流通、
项目工作内容
 差异化分红、募投项目延期、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等事项,发表核 查意见 26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此外,持续督导期内,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保荐机构还对发行人出具 7次年度/半年度持 续督导跟踪报告。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
2、其他重大事项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总结报告书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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