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002125):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目 录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第1—2页二、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第3—4页三、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第5—7页四、附件……………………………………………………………第8—11页(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8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9页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第10—11页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2-22号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电化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2021-2023年度以及2024年1-6月)及其附注(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湘潭电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湘潭电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湘潭电化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湘潭电化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明细表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湘潭电化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湘潭电化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说明 (一)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2021年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主要系公司竹埠港地区厂房搬迁补偿确认资产处置收益187,092,692.67元及湘潭锰矿关停确认非流动资产报废损失116,460,571.47元;2023年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主要系确认政府收储公司部分土地的资产处置收益18,984,163.32元;报告期内其他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系公司固定资产正常处置收益及报废损失。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明细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转回具体明细如下:
三、首次执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对可比会计期间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情况 本公司自2023年12月22日起执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非经常性损益重新计算列报,受影响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如下: 2022年度
仅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申报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仅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申报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赵娇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赵娇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仅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申报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彭亚敏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彭亚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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