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瑞股份(00235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20:40:45 中财网
原标题:杰瑞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4年10月)》进行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 健经营,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 健经营,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 执行。删除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 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上市公司的主 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 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 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 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就财务资 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 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的原则,且就对外财务资助制定风险防范 措施。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 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 东须回避表决。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 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 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 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 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对 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 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 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 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 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 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 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 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 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 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 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删除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的,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其 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 件同等。第十条 公司在为关联参股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时,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必须按 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不得 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 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 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 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 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 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若公司存在使用超募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承诺在补充流 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 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 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 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 贷款。删除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 公司财务部门做好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 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 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内部检查、监督。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 司财务、资金、人资、法务等相关部门做好 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 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门对上述部门提 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对财务资助事项的 合规性进行内部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由公司财务部门 办理财务资助手续、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和有关的其他事宜,做好对接受资助对象的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由公司财务、资 金、人资、法务等相关部门办理财务资助手 续、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和有关的其他事
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宜,做好对接受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 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 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部门对外公告。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财务资助事 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小企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 作。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要求进行信息 披露工作,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 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 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 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删除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 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及对财务资助事 项的审批程序;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删除
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 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披露具体的关联 情形;上市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对该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 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 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 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 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 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市 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 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 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 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 助的原因,在对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财务资助对象偿 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 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主要对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 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 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 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 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 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 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 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 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 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 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 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 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新增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参照对外资助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 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 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
 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 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新增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并对公司造成损 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 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 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本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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