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601229):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4年版)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20:51:25 中财网
原标题:上海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4年版)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4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
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和行为规范,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证发〔2024〕51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工作,
对本行和董事会负责,作为本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承担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对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三条 本行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
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熟悉本行的经营情况,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德,以及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亦可由本行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不得兼任的情形除外。

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
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履行任职资格审核。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协调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本行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本行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本行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工作规则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工作规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本行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应分别以不同的身份作出。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行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本行股份的情况,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
份,包括因本行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购买、继承等新增加的股份。

第四章 聘任和解聘
第十二条 本行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
聘。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本行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本行应当由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本行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管理参照本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本行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按照本工作规
则参加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和后续培训。

第十六条 本行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本行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本行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自相关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上市规则》第4.4.4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本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等,给本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本行的未
尽事宜,保守本行秘密,履行与本行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本行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本行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本行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本行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本行
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不得利用在本行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时,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本行董事需承担相应责任的,董事会秘书未履行本工作规则第七条第七款报告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上银发〔2016〕100号)同时废止。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