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中辰股份(300933):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21:35:48 中财网
原标题:中辰股份: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地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重新审议和披露。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根据行业监管政策,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公司制定、修改《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等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可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基础上,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一)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对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提出预案。

(二)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2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利润分配间隔及时间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生效及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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