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电子(30072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21:35:54 中财网
原标题:宏达电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电子”或“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宏达电子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78号文核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11,739,845股,发行价 85.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97.1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6,337,513.9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993,662,483.1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年 12月 16日全部到账,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年 12月 16日出具了《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会字(2021)第 08854号)。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累计共使用募集资金 60,324.93万元,其中本年度投入使用 737.45万元,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实际余额为 42,071.12万元,其中累计存款利息收支 3,029.80万元。根据《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及本次募集资金实际情况,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募集资金计划投入 金额实际累计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投资进度
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 设项目62,000.0032,267.0052.0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8,000.0018,082.65100.46%
补充流动资金19,366.259,975.2851.51%
合计99,366.2560,324.9360.71%
三、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根据当前业务发展的需求,对各园区场地布局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因此公司决定在“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原实施地点湖南省株洲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易科技城K2地块的基础上增加湖南省湘乡市经开区文昌路006号这一实施地点,以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符合公司发展实际需求。

四、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募投项目建设的背景、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 8月 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需要,将湖南省湘乡市经开区文昌路 006号增加为“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 8月 2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审核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的需要,符合公司对各园区场地布局进行优化和调整的经营发展需求,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达电子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 磊 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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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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