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宇股份(300702):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21:51:08 中财网
原标题:天宇股份: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八月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董事组成。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提案的基本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的,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其他表决方式召开的,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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