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泰克(301568):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暂缓披露: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等规范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 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将《审批表》会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附件 2)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材料等书面材料报送至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公司证券部收到申请后,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在《审批表》中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并将《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 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终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登记及归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对已做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三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处罚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附件2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三、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四、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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