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青山纸业(600103):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诉讼进展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22:40:50 中财网
原标题:青山纸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控股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2024)闽06民初34号涉案金额:技术开发费用4,348万及对应资金占用费、违约金20万、受理费290,739.5元、保全费用5,000元。

(2024)闽06民初31号涉案金额:违约金1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15,385.7元、保全费用5,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会计处理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4年8月27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仙药业”)及水仙药业控股子公司漳州无极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极药业”)分别收到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漳州中院”)出具的[(2024)闽06民初34号]、[(2024)闽06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2022年1月17日,水仙药业与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开元公司”)签订了关于克立硼罗软膏的《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金额500万元。

2022年2月21日,水仙药业按合同约定向鑫开元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合同款项200万元。

2022年6月30日,水仙药业与鑫开元公司就阿戈美拉汀片等五个口服固体制剂研发项目签订五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总额7,156万元。同日,水仙药业向鑫开元公司支付了上述五个口服固体制剂项目第一期合同款4,256万元。水仙药业、鑫开元公司以及其控股母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氏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海南华氏公司就《技术开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需要由鑫开元公司向水仙药业赔偿或返还的款项向水仙药业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4年1月29日,因鑫开元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保障公司合法利益,水仙药业分别就与鑫开元公司签订的克立硼罗等六个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向漳州中院提起诉讼,并于2024年2月2日收到漳州中院的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24)闽06民初32-3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5)。

2024年3月12日,水仙药业向漳州中院变更本案诉讼请求,变更方式为:继续审理(2024)闽06民初34号案件,撤回(2024)闽06民初32、33、35、36、37号案件的起诉,并将撤诉案件诉讼请求增加至(2024)闽06民初34号案件中。同时,根据案件研判情况,增加了要求被告赔偿对水仙药业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 3,972,924.16元及水仙药业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损失455,000元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0)。

(二)漳州无极药业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2018年9月27日,水仙药业控股子公司无极药业与鑫开元公司签订了《复方硝酸咪康唑软膏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金额550万元。截至2020年10月26日,无极药业已向鑫开元公司按进度支付了三期合同款共计人民币385万元。后因鑫开元公司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研发工作,无极药业与鑫开元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签订了《复方硝酸咪康唑软膏的技术开发合同》之终止协议:鑫开元公司向无极药业于终止协议签订后的90日内分三期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截至目前,鑫开元公司尚余100万元违约金应于2023年1月20日前完成支付而未支付。海南华氏公司作为鑫开元公司的全资控股母公司,应当对鑫开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4年1月29日,因鑫开元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保障公司合法利益,无极药业向漳州中院提起诉讼,并于2024年2月2日收到漳州中院的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24)闽06民初3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5)。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判决结果
(一)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根据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闽06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
1.案涉克立硼罗软膏项目的《技术开发合同》《〈克立硼罗软膏 2%(30g)的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盐酸贝尼地平片项目的《技术开发合同》、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项目的《技术开发合同》、奥美沙坦酯氨氯地平片项目的《技术开发合同》、阿戈美拉汀片项目的《技术开发合同》、依折麦布片项目的《技术开发合同》《关于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Ⅰ)等5个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书二》《〈盐酸贝尼地平片(8mg)的技术开发合同〉之补充协议书》于2024年2月26日解除;
2.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克立硼罗软膏项目的技术开发费用 18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8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4年2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盐酸贝尼地平片项目的技术开发费用 91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9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4年2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4.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项目的技术开发费用 575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57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4年2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5.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奥美沙坦酯氨氯地平片项目的技术开发费用 72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72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4年2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6.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阿戈美拉汀片项目的技术开发费用 1,118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118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4年2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7.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折麦布片项目的技术开发费用 845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84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4年2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8.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克立硼罗软膏项目的违约金20万元;
9.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至八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驳回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739.5元,由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667.6元,由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5,071.9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漳州无极药业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根据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闽06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
1.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无极药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3年1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漳州无极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85.7元,由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4,993.3元,由漳州无极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392.4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会计处理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及其他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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