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北大荒(600598):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22:55:59 中财网

原标题:北大荒: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598 公司简称:北大荒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 公司负责人马忠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忠峙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国良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否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核心竞争力分析等前瞻性描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九、 是否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否

十、 重大风险提示
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风险。


十一、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常用词语释义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 公司信息

 
 
 
 
 
 
董事会秘书
马忠峙
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
0451-55195980
0451-55195986
[email protected]
 
 
 

   
   
   
   
   
   
   
   
   
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上海证券交易所北大荒600598
 单位: 
本报告期 (1-6月)上年同期 
3,098,523,912.912,931,663,215.35 
983,582,310.74960,416,733.03 
980,246,931.10958,819,827.33 
3,699,745,674.883,492,335,936.19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 
7,700,368,584.077,503,446,906.65 
11,551,070,685.148,699,471,081.80 
   
本报告期 (1-6月)上年同期 
0.5530.540 
0.5530.540 

  
0.5510.539
12.5112.73
12.4612.71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八、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

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十、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说明
(一)行业情况说明
公司所属农业行业,是我国目前规模大、现代化水平高的种植业上市公司和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在自然资源、基础设施、农机装备、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管理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我国是世界粮食生产和消费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近些年,国家每年都出台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来加快促进农业发展,国家粮食连年增产,农业实现了综合生产能力质的飞跃。

(二)主要业务说明
公司主要从事耕地发包经营;谷物、豆类、油料等作物的种植及销售;农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信息处理和储存支持服务;仓储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食品生产经营;粮食收购;肥料制造及销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牲畜饲养等。

(三)经营模式说明
1.耕地发包业务
公司是经国家经贸委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国有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公司实行以统一经营管理为主导,家庭农场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公司是耕地发包主体,公司授权农业分公司具体实施耕地发包工作,家庭农场(农户)通过与农业分公司签订《农业生产承包协议》承包公司耕地,家庭农场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按照公司统一管理办法和技术措施安排生产,费用自理。

双层经营体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双层核算,双重利益主体。公司及家庭农场均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

二是双层管理、责任明确。公司的统一管理贯穿于农业生产的全部过程,其目的是为家庭农场提供最佳的生产经营环境与条件,为家庭农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公司负责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投入。为家庭农场提供技术培训及市场信息支持。采取面授、电视讲座、印发技术资料等形式,对家庭农场进行农作物综合高产栽培技术培训等。公司农技部门巡回进行田间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指导家庭农场进行播种、施肥、施药、病虫草防治和中耕管理。统一组织防洪除涝、防灾减灾。协调收获机械帮助家庭农场收获农产品,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产品晾晒、清选和储藏设施。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产品市场需求及价格信息。家庭农场负责其生产经营投入及生产过程管理和农产品销售,是家庭农场自我利益实现的基础,家庭农场采取的是“两自理、四到户”的生产经营方式,即生产费、生活费两自理,地块、机械、核算、盈亏四到户。其收入来源于生产的产品对外自行销售的收入。

这种经营模式既有利于调动家庭农场的生产积极性,分散生产经营风险,又有利于发挥机械化、规模化、科技化等优势。

2.农产品销售业务
部分农业分公司结合农产品市场行情,收购农产品再销售以获取收益。

3.房地产业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务。目前已经停止了房地产开发业务。


二、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分析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调整产业结构、种植结构,促进各项改革和发展措施落地,不断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源优势
公司是我国目前规模大、现代化水平高的种植业上市公司和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拥有16家农业分公司,主要生产水稻、玉米、大豆等农产品。公司所属区域内土地资源丰富,地处世界三大黑土带之一的三江平原,地势平坦、土壤肥沃,生态环境良好,具有生产绿色、有机农产品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据此区位优势所生产的农产品具有较好的优质性和均质性,在生产成本和农产品品质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2024年,公司计划生产水稻、玉米、大豆等优质农作物 120亿斤左右。公司在发展绿色、有机产品继续挖掘潜力和拓展空间。

(二)科技优势
公司建有完善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拥有 16 家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下设植保站、气象站、试验站和土壤化验室即“三站一室”,建立了完善的病虫害预警服务体系、气象预测预报服务体系、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测土配方施肥服务体系,为各阶段农业生产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体系保障。经过多年农业生产实践,公司建立了高度组织化的管理体系及规范的管控制度,规范了农业生产作业流程,有效确保了公司千万亩耕地的模式化栽培和标准化生产;建立了高效的组织管理模式,拥有完备的技术研发和服务团队,可在技术、信息、培训等方面为家庭农场提供服务。建立了农业信息化管理体系,农业物联网项目已具备数据实时传输、智能化监控、数据统计与分析等功能,正逐步实现与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流程进行全面对接, 推进建设实时可控、在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经过多年生产经营实践,公司已有完备的农业生产管理模式,掌握了先进的作物栽培技术、良种繁育技术、施肥施药技术、病虫草害防治技术、农机应用技术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拥有农机农艺各项技术相配套、良种良法相结合的农业先进生产技术模式;同时,加大力度开展了节本增效、高产增效、提质增效的一系列栽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技术储备研发,形成了一整套抵御旱涝病虫害的有效措施,为高效开展农业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装备优势
得益于国家多年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司所在区域内,农机装备水平得到逐年提升,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率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目前,区域内大规模配备了大型、现代、智能化的动力机车及配套高性能联合整地机械、精密播种机械和联合收获机械,实了旱田整地、播种和收获全程机械化;配备了高桩重型灭茬机械、自平衡双轴搅浆整地机械、卫星平地机械、大棚平床播种机械、高性能插秧机械等,有效提高了水田的作业效率;配备了履带式拖拉机、收割机及防陷半链轨等抗灾性较强机具配备,有效提高了农业抗灾能力;针对农业“减化肥减农药”行动,公司重点引导种植户应用了水稻测深施肥机械,有效实现了精量施肥和精准施肥。截至 2024 年 6月,区域内实现农业机械总量达 33.02万台套,农业机械总动力达 361.25万千瓦,农业综合机械化率达 99%以上,公司所属各农业分公司在农业作物防虫防病方面实现了飞机航化作业。

(四)组织优势
公司具有高度的组织化管理传统,采取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为主导,家庭农场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模式,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积极性,也最大限度地控制了公司的经营风险,组织化传统和组织化能力都明显高于全国其他农业主产区,具体体现在作物品种、功能区划、栽培技术等方面。下属的各农业分公司按照公司授权,每年初与家庭农场签订《农业生产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家庭农场要按公司统一制定的年度生产技术措施进行种植,并接受检查指导。各农业分公司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家庭农场的种植进行全程指导和技术服务, 确保公司耕地均按照模式化栽培、标准化作业实施生产。

(五)基础设施优势
公司所属的 16家农业分公司拥有各自的全过程智能控制的浸种催芽和育秧等生产服务设施;用于烘干、晾晒、仓储的粮食管护设施;沟渠配套网络化、达到旱能灌、涝能排的农田水利设施;集中统一管理的农机停放场地和库房等农机管护设施;农用飞机作业用的起降场地等基础设施。为公司发展现代化大农业奠定了坚实基础。公司已构建了完善的农业物联网管理系统运行体系,通过平台搭建、网络构建、数据实时监测采集与传输、智能分析等功能,使得农业生产全过程可控,实现了管理的精细化和智能化,提升了农业标准化水平,全面提高了公司农业现代化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将进一步有助于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建设。

(六)人才优势
公司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和“以发展吸引人;以业绩激励人;以事业凝聚人;以人文关爱人”的人才理念,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懂业务、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企业管理人员队伍。现拥有众多专业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态度严谨认真、精通管理、熟悉市场、服务发展、扎根一线的各类人才,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公司根据发展需要,拓展人才引进渠道,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提高人才引进质量,完善人才管理体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增强竞争性配置人才功能,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形成了一支结构合理、人岗匹配、素质优良、忠于事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的人才队伍。

(七)管控优势
公司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治理层面三会一层机构充分发挥职能,形成了科学规范、协调运转的治理体系。公司全面实施内控规范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并通过日常检查、培训、以及违规问责的措施,不断提升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同时,公司积极采取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功能,不断提升公司整体管控水平。



低温、局部涝情等不 各项工作,农作物全 创新水平,公司农业 30.99亿元,较上年 期增加 0.28亿元,同 年同期增加 0.24亿元 实施,土地承包业务 每股同比增加 0.013 分点,主要原因是农 。 ,以及报告期内发生影响,提前制定预 播在高产期。同时 体情况向好。 期增加 1.67亿元, 增长 2.93%;其中 同比增长 2.42%; 入同比增加形成。 ,同比增长 2.41% 分公司预收全年承包 对公司经营情况有 单位
本期数上年同期数
3,098,523,912.912,931,663,215.35
1,934,290,698.371,824,003,132.15
23,264,848.9013,301,734.45
207,430,196.48201,704,294.86
-80,402,190.01-106,267,130.55
32,719,489.6930,983,043.23
3,699,745,674.883,492,335,936.19
-1,039,985,772.4399,727,144.56
-791,624,949.18-747,144,056.11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营业收入 30.98亿元,同比增加 1.67亿元,增长 5.69%,主要原因为土地承包费收入、农产品收入同比增加形成。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营业成本 19.34亿元,同比增加 1.10亿元,增长 6.05%,主要原因为土地承包费成本、农产品成本同比增加形成。

销售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销售费用 0.23亿元,同比增加 0.10亿元,增长 74.90%,主要原因为农业分公司农产品经营规模扩大形成人员薪酬、投入资产折旧等费用同比增加导致。
管理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管理费用 2.07亿元,同比增加 0.06亿元,增长 2.84%,主要原因为本年度受政策性因素影响医疗保险基数和费率双增长,企业承担的医疗保险同比增加形成。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财务费用-0.80亿元,同比增加 0.26亿元,主要原因为定期存款及协定存款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同比减少形成。

研发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研发费用 0.33亿元,同比增加 173.64万元,增长 5.60%,主要原因为农业分公司加大农业科研投入,费用支出同比增加形成。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7.00亿
本期期末数本期期末 数占总资 产的比例 (%)上年期末数上年期末 数占总资 产的比例 (%)本期期末金 额较上年期 末变动比例 (%)
423,620.9436.67237,028.2227.2578.72
200,798.5517.38100,023.6111.50100.75
323.360.031,090.820.13-70.36
1,873.160.16231.300.03709.85
18,675.111.623,901.670.45378.64
666,212.7557.68369,931.1942.5280.09
7,154.000.622,030.570.23252.31
234.890.02170.150.0238.04
1,155,107.07100.00869,947.11100.0032.78
3,656.680.329,693.431.11-62.28
615.230.05300.580.03104.68
228,610.1919.79400.400.0556,995.34
82,823.707.1741,565.104.7899.26
815.560.0721.81 3,640.15
391,631.9733.90123,504.6814.20217.10
811.570.071,956.080.22-58.51
14,129.351.2216,406.031.89-13.88
405,761.3235.13139,910.7116.08190.01
-417.37-0.0430.78 -1,455.92
749,345.7564.87730,036.3983.922.64

年末账面价值
4,120,120.18
62,328,839.88
141,113,812.94
2,759,825.90
61,019,502.88
271,342,101.78

4.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投资状况分析
1.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重大的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2).重大的非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期初数本期 公允 价值 变动 损益计入 权益 的累 计公 允价 值变 动本期 计提 的减 值本期购买金额本期出售/赎回金额其他变动
1,000,000,000.00   3,000,000,000.002,000,000,000.00 
1,000,000,000.00   3,000,000,000.002,000,000,000.00 
1,000,000,000.00   3,000,000,000.002,000,000,000.00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证券投资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私募基金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 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适用 √不适用

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纸制品生产和销售19,200531.14-10,978.53-149.26
麦芽生产和销售38,50041,166.43-50,929.61-680.31
粮食收购和销售5,00010,692.80-84,883.5676.85
房地产开发5,0006,562.27-41,546.0935.62
建筑施工5,0003,560.333,339.29-104.62
采矿业1,0002,231.221,005.651.34
投资管理、咨询10,0007,169.507,169.5038.90
粮食收购及销售等5,0005,148.214,995.90130.06
变动情况说明:
(1)黑龙江北琴海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净利润同比减少 137.41万元,主要原因是转回核销长期挂账无法支付的应付款以及依据法院调解书支付货款违约金形成。

(2)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净利润同比增加 327.60万元,主要原因是资金占用费收入增加以及折旧费等固定支出减少形成。

(3)黑龙江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净利润同比增加 169.82万元,主要原因是收回鸡东弘霖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应付煤炭款转回计提减值准备形成。

(4)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净利润同比增加 792.89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鑫都公司按审计署要求冲回以前年度多计提的房产收入、成本形成损失形成。
(5)北大荒鑫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净利润同比增加 49.64万元,主要原因是出租资产收入增加以及企业留守经费支出减少形成。

(6)黑龙江北大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净利润同比减少 681.67万元,主要原因为确认联营企业佳沃北大荒农业控股有限公司投资收益同比减少。

(7)黑龙江北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净利润同比增加 199.52万元,主要原因为北有公司扩大经营规模销售收入同比增加形成。


2、主要参股公司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持股比例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
其他金融业务20,00049.0016,269.4914,396.90252.52
企业管理咨询 等30,00030.0093,455.4523,601.0951,096.88
肥料制造;基 础化学原料制 造等30,00049.0018,867.2110,613.07 
粮食收购,热 力生产和供应 等40,00049.0025,493.0920,532.725.65

生产豆制品, 调味品等4,47322.367,010.051,301.701,083.68
化主体情况 险 应收账款、存货的 过程中形成的部 提了相应的减值 继续加大清欠力 二是继续加快存 留问题资产,对 导致的风险。 营与自然条件息 害,可能会造成 包积极性。若 202 农产品的损失。 自然灾害可能导 及病虫草害的预 抵抗风险及灾后 第 介风险。 应收账款和存货,存 备,公司也非常重视 ,推进涉法涉诉案件 清理力度。流动资产 压的库存进行分析、 相关,容易受到自然 庭农场粮食减产,病 4年公司遭受上述自 可导致公司基础设施 的风险,本公司采取 预报及调查研究,提 复生产的能力。 节 公司治一定变现的风险, 欠与清库工作。 进程,尽量减少损 加快变现,固定资 理,加快存货变现 害的影响。近年, 害多发,粮食产量 灾害,则可能导致 修投入增加。 强水利设施建设, 抵御风险能力;引   
召开日期决议刊登的指定网站 的查询索引决议刊登的披露日期   
2024年 4月 18日www.sse.com.cn 公告编号:2024-0182024年 4月 19日   
2024年 7月 29日www.sse.com.cn 公告编号:2024-0242024年 7月 30日   
开临时股东大会 人员变动情况     
担任的职务     

 
职工董事、工会主席
副总经理
董事长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监事
监事会主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24年 1月 3日,公司职工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刘化莲女士,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职工董事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公司副总经理李国峰先生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2.2024年 1月 12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长王守聪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王守聪先生因工作调动,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3.2024年 7月 29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刘雪娇女士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赵世君先生不再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4.2024年 8月 16日,公司监事会收到工会委员会《关于增补职工监事的报告》,选举陈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监事。陈晨先生就任监事后,公司监事会成员符合法定人数,杨宪君先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相关情况说明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激励措施
□适用 √不适用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一、 环境信息情况
(一) 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排污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及所属企业只有浩良河化肥分公司和纸业公司两家企业属于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报告期内,上述两家企业都处于停产状态,没有污染物排放。


2.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适用 √不适用

5. 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适用 √不适用

6. 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二)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报告期内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积极开展农业减肥工作。通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侧深施肥技术、施用缓释肥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开展农业减药工作。一是使用高效低用量药剂和生物药剂;二是利用新机械,精准施药,提高药剂利用率;三是开展病虫草害预测预报,有针对性的进行施药。


(五) 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适用 □不适用
采取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侧深施肥技术、施用缓释肥技术,减少化肥的用量,提高肥料利用率。应用绿色农药和生物农药,利用生物防治技术、风幕机和棚内施药机械,进行精准施药,减少化学药剂施用。采取棚内电动机械应用,替代柴油和汽油能源的使用。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继续以示范点建设小切口助力乡村振兴大战略,通过全程托管、技术服务、土地流转等模式在省内外建立多个高标准农业示范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农业标准化发展,带动技术创新,助力产量提升。



项履 实际 不适用情况 制人、第六节 重要事项 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内的承事项   
承诺 类型承诺方承诺 内容承诺 时间是否 有履 行期 限承诺 期限是否 及时 严格 履行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解决 同业 竞争北大荒 农垦集 团有限 公司主要内容是:“集团公司因其下属的部分农场也从事稻谷的深加工及其经营活 动,就此同业竞争关系,集团公司特向股份公司及其众多的股东保证和承诺,集 团公司将会在以后适当的时候进行相应的重组安排,以消除业已存在的同业竞争 关系,同意股份公司在上市后的将集团公司从事稻谷深加工相关的资产和业务, 在股份公司提出收购要约时,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售与股份公司,以消除该同业竞 争关系,并在其经营业务中将不利用其对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转移利润或从事 其他行为来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众多小股东的利益。”“集团公司今后将不以任何 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或参与进行与股份公司相竞争的任何其他业务活动。”2001 年作 出持续 有效 
解决 同业 竞争北大荒 农垦集 团有限 公司主要内容是:“除已有的农业业务外,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或 参与进行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任何业务。”2007 年作 出持续 有效 
二、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违规担保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半年报审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

应诉 (被申 请)方承担 连带 责任 方诉讼仲 裁类型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诉讼(仲裁)涉及 金额诉讼(仲裁) 是否形成 预计负债 及金额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哈尔滨 兴隆饲 料经销 有限公 司 诉讼2010年 11月,公司原国际部与 兴隆饲料公司签定玉米采购合 同,形成欠款,公司向法院提起 诉讼。2,059,492.13 被告于 2013年 8月 13日提起反诉,诉 讼请求为公司给付 294.4万元,法院经三 次开庭审理,于 2014年 5月 23日作出 〔2013〕绥商初字第 144号民事判决 书;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农垦 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农垦中院于 2014年 10月 30日作出(2014)垦商终字第 68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第一项被告返还公司货款 603,553.10元;第二项被告偿还公司 垫付的玉米保管费、仓储费等费用 1,321,464.39元;第三项被告给付公 司利息 109,405元元;第四项驳回公 司其他诉讼请求;第五项驳回被告全 部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 24,151元, 由公司负担 1,497元,被告负担 22,65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 担。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二 项;变更第三项利息数额为 34,301.93 元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24,151元, 由公司负担 17,369元,被告负担

       6,782元;二审受理费 17,369元,由 公司负担。
北大荒 青枫亚 麻纺织 有限公 司(应 收款)王熙 刚、 陈卫 东、 郑丽 君、 满丽 辉、 刘 学、 肖荣 鹏诉讼2011年 11月起至 2012年底, 公司分批向青枫亚麻公司销售亚 麻和亚麻纱,合计价款总额为 198,486,208.42元,青枫亚麻公 司尚欠付 94,484,646.46元及利 息,故提起诉讼。102,179,802.12 案件于 2013年 5月在农垦中院立案受 理,2013年 7月移送至黑龙江省高院, 青枫公司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要求公司支 付监管佣金 7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 费 66.86元。法院于 2013年 12月 10日 开庭审理本案,于 2014年 10月 22日作 出〔2013〕黑高商初字第 16号民事判决 书。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于 2015年 3月 23 日受理本案,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 69号,于 2015年 7月 23日开庭审理本 案,于 2015年 9月 23日作出(2015) 民二终字第 69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一、青枫公司给付鑫亚公 司货款 24,404,519.16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二、如青枫公司不能清偿上述 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鑫亚公司以 王熙刚、陈卫东、郑丽君、满丽辉持 有的青枫公司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鑫亚公 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青枫公司 反诉请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北大荒 青枫亚 麻纺织 有限公 司(委 托加 工) 诉讼2012年 12月 23日,公司与青 枫亚麻签订《亚麻纱加工合 同》,公司委托被告加工亚麻 4000吨。因被告在加工合同履 行过程中隐瞒真实加工进展情 况,且迟迟不予交付产成品,故 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加工合同 并返还未加工亚麻原料及已加工 产成品。113,768,625.66 案件于 2013年 5月在农垦中院立案受 理,2013年 7月移送至黑龙江省高院。 法院于 2013年 10月 28日开庭审理本 案,于 2014年 10月 22日作出 〔2013〕黑高商初字第 15号民事判决 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最高院于 2015年 3月 23日 受理本案,于 2015年 5月 13日、6月 25日开庭审理本案,于 10月 21日作出 (2015)民二终字第 6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解除鑫亚公司与青枫公司 所签订的 156号《亚麻纱加工合 同》,青枫公司按《亚麻纱加工合 同》约定的加工系数 4.628给付已加 工完成的亚麻纱成品及尚未使用的亚 麻原料。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 一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青枫公 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长 麻纱用料系数 2.2、其他用料系数按照 《亚麻纱加工合同》约定,给付鑫亚 公司已加工完毕的亚麻纱产成品及尚 未使用的亚麻原料。
吉林省 扶余县 长春岭 粮库、 扶余县 粮食国 有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诉讼2010年 9月和 2011年 8月期 间,公司原玉米部与吉林省扶余 县长春岭粮库签订玉米、水稻委 托收购合同,2011年 7月公司 销售玉米提货时,对方仅交付 16109.445吨,其余 8150.234吨 无货可提,财务预付款 1428万 元。公司于 2012年 10月 18日 向农垦中院起诉长春岭粮库,因 扶余县粮食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是长春岭粮库的全资股东,随 同一并起诉。25,637,552.53 2013年 11月 25日收到一审判决书 〔2013〕垦商初字第 10号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扶余县长春岭粮库偿 还原告欠款 14,285,964.24元及违约 金 300万元,合计 17,285,964.24元,驳 回其他诉讼请求。
黑龙江 农垦九 三圣龙 亚麻产 诉讼因公司客户黑龙江冠拓煤炭经销 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困难,无法清 偿到期公司债务,将其终端客户 黑龙江农垦九三圣龙亚麻产业有1,726,033 公司于 2013年 7月起诉至九三农垦法 院,法院于 2014年 1月 10日第一次开 庭,裁定将案件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并于 2014年 3月 11日再次开庭审理本判决结果: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给付原告煤款及运费 1,726,032.6 元。

业有限 责任公 司  限公司债权 1,726,033元转让给 公司,经公司催缴,仍不偿还。  案,2014年 4月 22日作出〔2013〕九 商初字第 34号判决。 
延寿志 德纺织 有限公 司 诉讼因公司客户黑龙江冠拓煤炭经销 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困难,无法清 偿到期公司债务,将其终端客户 延寿志德纺织有限公司债权 1,101,928元转让给公司,经公 司催缴,仍不偿还。1,101,928 案件于 2013年 9月 4日和 10月 30日二 次开庭审理,法院于 2013年 12月 2日 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 837号民事判 决。判决结果:判决被告延寿志德纺织有 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5日内给付 公司欠款 1,101,927.6元。
大连恒 承农产 品有限 公司宋文 建用 房产 (601 平方 米) 担 保。执行大连恒承农产品有限公司在 2009年 10月至 12月期间与公 司合作经营黄豆、黑水稻等业 务,形成欠款,到今年初,尚欠 129万元(帐面为 229万元,因 与对方达成协议减免 100万元未 冲帐)1,370,000 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书编号 为〔2013〕绥商初字第 132号。调解结果:大连恒承农产品有限公司 于 2013年 11月 20日前给付公司欠 款 137万元;连带责任方宋文建以其 所有的坐落于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青 山镇黎明村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房 权证白字第 201208856号,建筑面积 601.65平方米)作为抵押财产为上述 债务提供担保。
东北建 筑安装 工程总 公司、 纪长武纪长 武 2012年 4月 1日,公司与东北 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签订《钢材 买卖合同》,公司向东北建安公 司销售螺纹钢 370吨,总价款为 150万元,东北建安公司收货后 一直未能支付货款。1,638,000 公司向法院起诉立案后,因东北建安公司 已不正常经营,通过邮寄和直接送达方式 无法送达,法院于 2013年 8月 18日采 取公告方式送达并于 2013年 12月 2日 开庭审理本案。2014年 1月 14日,法 院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 143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东北建筑安装总公司 给付公司货款 150万元,利息 13.3419万元,被告纪长武对上述款 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霍林郭 勒华泽 麦业有 限公司  公司与其自 2006年开始长期合 作,并先期投入大麦种子,但因 遇自然灾害导致欠收,至今应收 帐款 279万元。2,790,000 法院于 2013年 10月 23日开庭审理本 案,12月 10日作出〔2013〕垦商初字 第 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华泽麦业给付原告欠款 2,793,848.95元及利息(2013年 6月 7日至给付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 29,933元,原告 负担 3,152元。
阿尔山 市金仓 商贸有 限责任 公司、 张国军 诉讼2012年 4月 9日,公司与被告 金仓商贸公司合作大麦种植业 务,公司借款给被告用于大麦种 植,产出的大麦由公司负责收 购。公司共计向被告支付大麦款 1172万元,但被告仅交付大麦 502.254吨。2013年 10月 17 日,双方对账并签订《还款协 议》,被告承诺于 2013年 12 月 20日前用大麦抵顶欠款,被 告法定代表人张国军以个人全部12,579,174.87 公司于 2014年 6月 17日向农垦中院提 起诉讼,2014年 11月 17日法院开庭审 理时主持双方调解,调解书案号为 〔2014〕垦商初字第 40号。调解结果:阿尔山市金仓商贸有限责 任公司、张国军欠公司 1142万元,于 2014年 12月 20日前给付 342万 元,2015年 7月 15日前给付 400万 元;2015年 12月 15日前给付 400 万元;二被告未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 款,公司可申请执行全部款项;上述 款项自 2012年 9月 27日至法院确定 履行实际之日按月千分之 6.15给付利 息。

   财产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但约定履行期限届满,被告 仍未能偿还欠款,公司起诉至法 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支付利 息。    
哈尔滨 益源康 科技开 发有限 公司 诉讼公司与哈尔滨益众节能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李香玉于 2011年 11 月三方合作出资设立哈尔滨益源 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离子水 项目,公司同时提供 100万元作 为流动资金,后公司要求其偿还 时,益源康公司一直未能偿还, 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 并支付利息。1,078,686.3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4年 9月 23日 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于 10月 27日裁 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 11月 12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2014 年 11月 25日,法院作出(2014)松商 初字第 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公司借款本金 100万元并按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期支付相应利 息。
邹平汇 超保温 节能科 技有限 公司  公司于 2012年 3月份,与邹平汇 超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水泥基泡沫保温板生产技术及 设备转让合同 B》,总合同款金 额 178万,公司于 3月 26日先 支付 50%转让款 89万元,因我 方股份公司未批准此项目,我方 于 3月 29日单方提出让其暂停 项目,并要求其退款,该公司认 为其已造成损失 20余万元不予 退款。890,000 绥化农垦法院于 2013年 7月 26日、9 月 17日两次开庭。2013年 11月 5日作 出(2013)绥商初字第 134号判决书。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农垦中院提起上 诉,农垦中院经审理于 2014年 4月 29 日作出〔2014〕垦商终字第 16号民事裁 定书。绥化农垦法院于 2014年 12月 4 日、2015年 1月 8日两次开庭审理本 案,于 2015年 7月 15日作出〔2014〕 绥商初字第 295号民事判决书。邹平汇 超公司不服该发回重审一审判决,于 2015年 10月 19日向农垦中院提起上 诉,农垦中院经审理于 2016年 2月 23 日作出〔2016〕黑 81民终 21号民事判 决书。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案件 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再审判决:撤销 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再审判决:解 除双方于 2012年 3月 15日签订的 《转让合同(B)》,邹平汇超公司返 还公司转让费 777,500元。终审判 决:驳回邹平汇超公司上诉,维持原 判。
黑龙江 省康尔 麦动物 营养科 技有限 公司 诉讼公司与其进行大麦种植合作,因 2012年自然状况影响其农业受 灾,导致大麦减产,无法偿还大 麦种植款项共计 841万元。8,410,000 农垦中院经审理作出(2013)垦民初字 第 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上诉至黑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 1月 7日省高 院开庭审理。2月 17日高院作出判决。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大麦款 841 万元及利息-2012年 12月 31日至实 际给付日;未按判决指定期限给付利 息加倍;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二审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 理费 70,679元由康尔麦负担。
九三圣 龙亚麻 产业公 司、北 大荒青 枫亚麻 纺织有 限公司诉讼2012年 5月 15日,鑫亚公司与 九三公司、青枫公司签订《亚麻 纱加工合同》,约定九三公司为 公司代加工亚麻原料。合同签订 后,鑫亚公司向九三公司交付亚 麻原料 2292.3吨。但九三公司 未按合同约定向鑫亚公司报告加 工进度,并拒绝交付产成品。合65,014,251.7法院于 2016年 1月 19日受理本案,案 号为〔2016〕黑 81民初 3号,法院向被 告送达起诉材料后,青枫公司提起管辖权 异议,法院经审查裁定予以驳回,青枫公 司不服一审裁定,向黑龙江省高院提起上 诉,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青枫公司 上诉。农垦中院于 2016年 11月 21日至 2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于 2017年 12月一审判决:1、九三公司、青枫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 059号 《亚麻纱加工合同》及 XY- SLYMQFYM20120731-JGHT-GJ-110 号《亚麻加工合同》的约定给付鑫亚 公司已加工完成的亚麻纱及亚麻布; 2、驳回鑫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 件受理费 366,871.00元,由鑫亚公司

   同同时约定青枫公司对九三公司 的加工行为负有下达生产计划、 监管交付、质量验收、负责统计 保管和生产跟单等责任。因二被 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故鑫亚公司 向法院提起诉讼。  11日作出(2016)黑 81民初 3号判决 书。鑫亚公司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并于 2018年 5月 2日收到黑 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传票,此案案号 为(2018)黑民终 364号,并于 2018 年 5月 16日开庭,鑫亚公司于 2018年 9月 12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 来的民事判决书。负担 183,435.50元,九三公司、青枫 公司负担 183,435.50元。二审判决: 一、撤销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2016)黑 81民初 3号民事判决; 二、黑龙江农垦九三圣龙亚麻产业有 限公司、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付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加工 完成的 L24N型长麻纱 366.98吨、 S20N型短麻纱 23.239吨、S15N型 短麻纱 205.2227吨、混支纱(短麻 纱)0.375吨、精络 0.8113吨、联络 74.1225吨、亚麻布 61,405.2米。如 不能给付,应折价 31,161,510.60 元赔偿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的损失;三、驳回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 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 受理费 366,871元,由北大荒鑫亚经 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83,435.50元, 黑龙江农垦九三圣龙亚麻产业有限公 司、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负 担 183,43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52,050.07元,由北大荒鑫亚经贸有 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亚麻存货成本 为 33,091,902.40元,已计提存货跌 价准备 23,495,250.70元,净值 9,596,651.7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 决。本案已审理终结。
延寿志 德纺织 有限公 司、北 大荒青 枫亚麻 纺织有 限公司诉讼2012年 5月 21日,鑫亚公司与 志德公司、青枫公司签订《亚麻 纱加工合同》,约定志德公司为 鑫亚公司加工亚麻原料。合同签 订后,鑫亚公司向志德公司交付 需加工亚麻原料 645.15吨及机 短麻 184.82吨。但志德公司未 按合同约定向鑫亚公司报告加工 进度,并拒绝交付产成品。合同 同时约定青枫公司对志德公司的 加工行为负有下达生产计划、监 管交付、质量验收、负责统计保 管和生产跟单等责任。因二被告 未履行合同义务,故鑫亚公司向 法院提起诉讼。23,253,648.82 法院于 2016年 1月 19日受理本案,案 号为〔2016〕黑 81民初 4号,法院向被 告送达起诉材料后,青枫公司提起管辖权 异议,法院经审查予以驳回,青枫公司不 服一审裁定,向黑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 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青枫公司上 诉。农垦中院于 2016年 11月 21日至 2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于 2017年 12月 11日作出(2016)黑 81民初 4号 判决书。鑫亚公司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18年 5月 2日收 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传票,此案 案号为(2018)黑民终 366号,并于 2018年 5月 15日开庭,鑫亚公司于 2018年 8月 2日收到二审判决书。一审判决:1、志德公司、青枫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 XY- YSZDQFYM20120521-YMS-064号 《亚麻纱加工合同》的约定给付鑫亚 公司已加工完成的亚麻纱;2、驳回鑫 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58,050.00元,由鑫亚公司负担 79,025.00元,志德公司、青枫公司负 担 79,025.00元。二审判决:一、维 持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 81民初 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2016)黑 81民初 4号民事判决主文 第一项为:延寿志德纺织有限公司、北 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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