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李药业(603087):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证券代码:603087 证券简称:甘李药业 公告编号:2024-067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现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披露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0]1075号”文《关于核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200,000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3.3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45,464,000.00元。扣减发行上市费用人民币104,329,536.23元(由于本公司对外销售自产的胰岛素产品按3%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予抵扣进项税,上述发行费用包含增值税金)后,本公司此次发行A股募集资金净额计人民币2,441,134,463.77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0年 6月 22日全部到位,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1234813_A01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2,080,202,894.36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38,263,565.21元。募集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净额(扣除手续费)6,995,014.11元,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实现的收益31,776,188.17元。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261,439,806.51元,其中尚未支付的发行费600.03元。 (二)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4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8,508,55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12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773,151,876.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含税)共计人民币13,423,907.9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9,727,968.07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1月13日到位,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23]000678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759,727,968.07元,其中,以前年度使用募集资金759,727,968.07元,本年度使用0.00元。募集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净额(扣除手续费)67,732.88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67,732.88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2016年第二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业经本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一)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于 2020年6月22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充分保障保荐机构、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权。截至目前,协议各方均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根据本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邮件形式知会保荐代表人。 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2: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261,439,806.51元,募集资金结余金额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的差异,系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2.36亿元。 (二)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于 2023年11月1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充分保障保荐机构、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权。截至目前,协议各方均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根据本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的20%的,公司应当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邮件形式知会保荐代表人。 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2,080,202,894.36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对照表》。 2.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759,727,968.07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2《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521,624,608.07元。 2.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没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1.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023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计划的前提下,继续使用不超过2.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且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同时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2023年11月,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36亿元购买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发行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该理财产品已于2024年2月到期赎回,实现理财收益12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公司无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或募投项目发生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4: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 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公司募投项目中建设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化药制剂中试研 究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上述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益与委托理财收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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