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60327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23:20:25 中财网
原标题:联翔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的相关行为。公司下属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
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单位,与公司其他部门共同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
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如参与组织与开展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招投标工作、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
力的有关资料、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有关的实施
细则、依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对审计工作
的日常管理、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息
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二章选聘方式、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有关制度要求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比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其他能够充
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由公司发出选聘
通知或相关信息;
(二) 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具体的选聘工作,并将选聘结果报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认为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符合选聘要求的,则将相关议案报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
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
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
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
述。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
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质量管理水平
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六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
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
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
重分值。

原则上不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
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七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
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聘期一年。经审计委员会评估通过后可以提出续聘的建议,提交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
审计年度第四季度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三章解聘事务所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应当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再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章信息披露、信息安全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每年应当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
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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