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中集团(300428):总裁工作细则(2024年8月修订)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23:46:34 中财网
原标题:立中集团:总裁工作细则(2024年8月修订)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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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以下称“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司应与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 公司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 总裁机构
第五条 公司总裁机构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公司总裁机构的人员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条不得担任总裁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第八条 总裁向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总裁班子职权
第一节 总裁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总裁应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总裁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对董事越权干预其经营管理的,有权请求监事会予以制止。

第十一条 总裁应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时,总裁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总裁应当保证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第十二条 副总裁、财务总监为总裁的辅助机构,分别对总裁负责,并应协助总裁作好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总裁拟定有关公司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节 副总裁职权
第十四条 副总裁协助总裁负责公司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裁具体工作职责由总裁办公会确定。

第十五条 副总裁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裁负责,并在总裁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定期向总裁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副总裁可以向总裁提议召开总裁办公会。

第十七条 副总裁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裁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十八条 副总裁应及时完成总裁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财务总监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总裁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协助总裁进行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裁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负责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月度、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及时披露,并对披露的财务数据负责;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四)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五)指导、检查、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六)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裁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根据总裁的安排,协助各副总裁做好其他工作,完成总裁交办的临时任务;
(八)根据总裁的安排,协助各副总裁做好其他工作,完成总裁交办的临时任务;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总裁办公会
第二十一条 总裁的日常工作形式为总裁办公会,会议由总裁主持,由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办公室主任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可邀请其他适当人员参加。

总裁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应指定一位副总裁代其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总裁办公会处理公司日常的各项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检查、调度、督促并协调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进展情况,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保证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应有明确的议事内容和议题。总裁办公会应至少提前一天由总裁办公室秘书通知全体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与地点;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总裁办公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开会事由及会议具体内容,与会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室负责保管,保存期应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五条 总裁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总裁办公例会至少应每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总裁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集总裁办公会议。总裁办公会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第二十六条 总裁决策以下事项时,应召开总裁办公会:
(一)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
(二)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公司投资计划;
(三)决定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四)决定公司各具体部门规章制度;
(五)决定提请董事会任免副总裁、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六)决定任免董事会任免之外的公司部分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七)决定公司除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员工的工资、福利、奖金及奖惩等事项;
(八)决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总裁认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需要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总裁办公会会议内容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裁作出最后决策。

第五章 总裁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二十九条 总裁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裁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条 遇有以下情形时,总裁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做出临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四)公司生产经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五)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算数相差较大时;
(六)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八)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九)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十)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裁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按董事会和监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努力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包括以下内容:总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增长率;销售额、销售增长率;净利润额、净利润增长率;品牌、品质情况;人力资源状况。

第三十三条 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给予总裁物质奖励,奖励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红股奖励、其他奖励。

第三十四条 总裁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 对于经董事会考核不能胜任其职守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处罚方法包括:限期改正;扣减报酬;降低薪水;下调职务;处以罚款;解聘。

第三十六条 对于玩忽职守、因自身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除可给予上述处罚之外,还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当相关损失发生时,董事会有权从行为人应从公司获得的利益中直接扣除,以弥补公司的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如有与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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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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