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中集团(300428):内部控制制度(2024年8月修订)
原标题:立中集团:内部控制制度(2024年8月修订)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内部控制的基础.................................4 第二章 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16 第三章 资金管理制度..................................23 第四章 存货内部管理制度................ ...............28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33 第六章 往来款项内部控制制度................. ..........40 第七章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44 第八章 长、短期借款内部控制制度........................48 第九章 收入管理制度...................................52 第十章 成本费用控制制度...............................56 第十一章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61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63 第十三章 投资管理制度.................................67 第十四章 应收、应付票据管理制度........................69 第十五章 发票及财务票据的管理制度.....................71 第十六章 预算管理制度.................................73 第十七章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79 第十八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82 第十九章 员工管理制度..............................86 第二十章 工资管理制度..............................95 第二十一章 绩效考核管理制度..........................97 第二十二章 生产计划管理制度..........................99 第二十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101 第二十四章 设备管理制度..............................108 第二十五章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114 第二十六章 销售管理制度..............................118 第二十七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22 第一章 内部控制的基础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企业管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保障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指经理层及所有员工共同实施的,为了保证各 项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防范、规避经营风险,防止欺诈和舞弊,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达到以下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 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逐步实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 (二)保证国家法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公司经营方针的贯彻落 实。 (三)建立健全全面预算制度,形成覆盖公司所有部门、所有业务、所有人员的预算控制机制。 (四)保证所有业务活动均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促使公司的经营 (五)保证对资产的记录和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确保资 产的安全和完整并有效发挥作用,防止毁损、浪费、盗窃并降低减值损失。 (六)保证所有的经济事项真实、完整地反映,使会计报告的编制 符合《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 (七)防止、发现和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帐面资产与实物资产核 对相符。 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和 各项业务环节。建立的内部控制时,应当考虑以下基本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影响、制约公司内部控制建立与执行 的各种内部因素的总称,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内部环境主要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企业文化、人力资源政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和评价影响公司 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采取应对策略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风险评估主要包括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 (三)控制措施。控制措施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风险应对策 略所采取的确保内部控制目标得以实现的方法和手段,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具体方式。控制措施结合公司具体业务和事项的特点与要求制定,主要包括职责分工控制、授权控制、审核批准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经济活动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与公司 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种信息,并使这些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在公司有关层级之间进行及时传递、有效沟通和正确应用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信息与沟通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机制及在公司内部和与公司外部有关方面的沟通机制等。 (五)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公司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 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建立并执行内部控制的整体情况进行持续性监督检查,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以及提交相应的检查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等。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是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制定与修改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以下总体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 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层次上应当涵盖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在对象上应当覆盖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在流程上应当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内部控制出现空白和漏洞。 (三)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 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能够为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 合理保证。公司全体员工应当自觉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地纠正和处理。 (五)制衡性原则。公司的机构、岗位设置和权责分配应当科学合 理并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确保不同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分明和有利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履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应当具有良好的独立性。任何人不得拥有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特殊权力。 (六)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合理体现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 围、业务特点、风险状况以及所处具体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并随着公司外部环境的变化、经营业务的调整、管理要求的提高等不断改进和完善。 (七)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前提 下,合理权衡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争取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更为有效的控制。 第二节 内部环境 第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在各机构配备相 应的业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及职能划分应符合内部控制 原则和目标。 第八条 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必须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该职务所需的业务能力业务经验。 (四)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 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部门设置和管理人员的资格、任 免、回避已有规定的,公司在设置该部门和任命管理人员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 部门内部岗位设置或职责划分发生改变,应符合公司内部 制度的规定和内部控制的原则,按照确定的授权体系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机构、岗位的设置与职责划分应当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 分离和回避的原则,保证内部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提高岗位设置的效率,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三节 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风险,是指对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 确定性因素。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是指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影响公司内部控制 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采取应对策略的过程。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一般应当按照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 风险应对等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目标设定是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的前提。公 司按照战略目标,设定相关的经营目标、财务报告目标、合规性目标与资产安全完整目标,并根据设定的目标合理确定公司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次上的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充分调研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准确识别影响内 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内部风险因素和外部风险因素。 第十七条 应当关注的内部风险因素一般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职业 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团队精神等人员素质因素;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设计、财务报告编制与信息披露等管理因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基础实力因素;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技术因素;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污染等安全环保因素。 第十八条 应当关注的外部风险因素一般包括:经济形势、产业政 策、资源供给、利率调整、汇率变动、融资环境、市场竞争等经济因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基础、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电子商务等科技因素;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第十九条 公司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因素,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 响程度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别确定科学合理的定性、定量分析标准。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依据风险的重要性水平,运 用专业判断,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及其对公司影响的严重程度进行风险排序,确定应当重点关注的重要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风险分析情况,结合风险成因、公司整体风 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次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第二十二条 风险应对策略一般包括风险回避、风险承担、风险降 低和风险分担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超出整体风险承受能力或者具体业务层次上 的可接受风险水平的风险,应当实行风险回避。 第四节 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理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及时改进内部控制, 调整机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完善授权体系。 第二十五条 各项业务活动应遵守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所 确定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业务授权进行。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传递会计核算所需单据 和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定期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资产盘点,保证帐面 资产与实物资产核对相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应妥善保管各类业务资料,保证内部控制 档案的完整。内部控制档案为公司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内部控制档案按照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定保管期限及销毁方式。 第二十九条 业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 的工作连同负责保管的内部控制档案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移交人员对移交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总裁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实施、监督、完善负 责。总裁应充分履行职权,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其规定的业务、财务、人事等授权 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第三十三条 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循交易授权原则,经 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操作规程进行的。 第三十四条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 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第五节 信息与沟通 第三十五条 信息与沟通,是指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与公司经 营管理相关的各种信息,并使这些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在公司有关层级之间进行及时传递、有效沟通和正确应用的过程。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全面收集来源于公司外部及内部、与公司经营管 理相关的财务及非财务信息,为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信息支持。 第三十七条 内部信息主要包括会计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本运 作信息、人员变动信息、技术创新信息、综合管理信息等。 公司通过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查研究报告、会议记录纪要、专项信息反馈、内部报刊网络等渠道和方式获取所需的内部信息。 第三十八条 外部信息主要包括政策法规信息、经济形势信息、监 管要求信息、市场竞争信息、行业动态信息、客户信用信息、社会文化信息、科技进步信息等。 公司通过立法监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组织、业务往来 单位、市场调查研究、外部来信来访、新闻传播媒体等渠道和方式获取所需的外部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致力于建立良好的外部沟通渠道,对外部有关方 面的建议、投诉和收到的其他信息进行记录,并及时予以处理、反馈。 外部沟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与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沟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年度预算、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利润分配方案以及重大担保等方面的信息,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妥善处理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二)与客户的沟通。公司通过客户座谈会、走访客户等多种形式, 定期听取客户对销售政策、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货款结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收集客户需求和客户的意见,妥善解决可能存在的控制不当问题。 (三)与供应商的沟通。公司通过供需见面会、订货会、业务洽谈会 等多种形式与供应商就供货渠道、产品质量、技术性能、交易价格、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等问题进行沟通,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控制不当问题。 (四)与外部审计师的沟通。公司通过定期听取外部审计师有关财 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建议,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以及双方工作的协调。 第六节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是指公司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 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利用信息与沟通情况,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 性和时效性;同时,通过实施监督检查,不断提高信息与沟通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二条 履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及人员,应当加强 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树立并增强监督检查的权威性。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采取适当 的形式及时进行报告。 第四十四条 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存在漏洞、不能 有效防范错误与舞弊,或者内部控制的运行存在弱点和偏差、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与舞弊的情形。重大缺陷,是指业已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可能严重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五条 公司结合其内部控制,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内 部控制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情况和反馈信息,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维护内部控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十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监管规则 的规定提交并披露(以财务报告为主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时,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声明公司经理层对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负责,并履 行了指导和监督职责,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声明已经遵循有关的标准和程序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健 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估。 (三)对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简要描述。 (四)声明通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可以合理保证公司的内部控制 不存在重大缺陷。 (五)如果在自我评估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应当披 露有关的重大缺陷及其影响,并专项说明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六)保证除了已披露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之外,不存在其他重大 缺陷。 (七)自资产负债表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报出日之间(以下 简称报告期内)如果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说明重大变化情况及其影响。 依法应当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经执行董事审议批准后 公布。 第七节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批准后生效。 第二章 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 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基础工作是财务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是对会计核算 第三条 会计基础工作控制制度是为保证会计基础工作满足会计 核算与管理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与协调的方法、措施与程序的总称。 第二节 会计机构与岗位设置 第四条 公司的会计机构为公司财务部,财务总监为公司主管会计 工作的负责人,财务部长为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根据会计工作和公司实际需要设置以下会计岗位:财务部 长、出纳、核算、总帐报表等。 第六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 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登记工作。 第七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三节 会计人员 第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每年有 一定时间的后续教育。 第四节 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填制 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报告。 (一)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 进行会计核算。 (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 (二)负债的增减; (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 (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 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核算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十五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 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除非有特别的说明)。 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会 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会计报表的前提下,根据公司实际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十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 和要求及使用的软件,应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 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二) 填制会计凭证 第二十一条 办理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 原始凭证,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及时送交财务部相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误的,应 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要求填制记 账凭证。记账凭证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 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记帐人员、复核人员印章。对于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要加盖出纳人员印章。 第二十五条 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会计凭证登记完 毕后,应当按照编号顺序装订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第二十六条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 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 原始凭证时,经财务部长、财务总监批准,可以复制。 (三) 登记会计账簿 第二十八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公司预算管理的需要 设置会计账簿。采用“用友”财务软件,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二十九条 用计算机自动登记帐簿,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 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审核人员、财务部长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 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三十一条 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 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 (四) 编制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必须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和披露要 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 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三十四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 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 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财务报表应经财务部长审核、财务总监复核、总裁批准后方可报出。 (五) 会计工作交接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 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十七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 未了事项。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 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长负责监交;财务部长、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 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第四十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 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四十一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 告等),由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 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将查阅日期、 查阅单位和人员、查阅情况和结果、批准人和经办人等,作出详细记录,以备查考。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财务部提出销毁 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等内容。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报董事会审批。 (七) 财务印鉴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管:在财务部管理范围内两个印章要分别保管,具 体保管人员由财务部长指定,但保管人员要保证自己离开办公室时印鉴要入柜落锁,未经登记、审批财务印鉴不允许带出办公区域。 第四十七条 使用:相关保管人员不得在空白的相关银行单据或者 其他单据上加盖财务印鉴。 第四十八条 印鉴的刻制、启用、变更、收缴、保存或销毁,由财 务部统一负责办理。启用新印章的通知,需作为文书档案永久保存。 第五节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九条公司监事对本公司制度执行情况具有监督与检查权 力。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 计准则》为依据。 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与检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要 及时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要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节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批准后生效。 第三章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 全,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 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通过执行本制度,在资金管理上能够规范运作,在费用请 款时就能做到归口控制,使资金的收支做到有计划,达到减少压占公司资金、控制费用、杜绝损失的目的。 第二节 分工授权及实施执行 (一) 现金管理 第四条 公司现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 规定,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超出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特殊情况下需要现金结算的,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公司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第五条 公司应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的限额为 5000元, 凡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公司现金的存入及取出应派车辆接送,切实做好安全保卫措施。 第六条 除零星现金收入可以补充库存外,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 银行,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财务总监批准。 第七条 现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 第八条 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分清责任,实行相互制约,加强现金 管理。 第九条 一切现金支出都要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名,经总裁批 准,财务总监、财务部长审核后,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出纳人员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付款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十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并 结出库存余额。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如出现长短款,应向财务部长汇报,查明原因后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不得用白条抵冲现金,不准因私借支现金,不准保存帐 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二条 公司安排出纳以外的其他人每月至少对出纳库存现金 检查核对一次,验证帐实是否相符,情况异常时应进行突发性检查。 (二)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是公 司为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而在相应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帐户、一般结算帐户和专用帐户。 第十四条 银行账户仅供公司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户头给 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十五条 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公司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 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逐级汇报并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开户行的户头进行清理、核对,对 不再使用的帐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八条 银行票据由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 盗。 第十九条 出纳员对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应严格审查,及 时存入银行,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据。 第二十条 公司除现金开支范围外的所有业务类、非业务类对外付 款支出,应采用支票、电汇、汇票等银行结算方式。 第二十一条 空白支票由出纳员统一保管,空白支票的保管视同现 金。因故作废的支票,出纳员须加盖作废印章,并登记保管,于年末列销毁清单,报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清单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出纳员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日记账,并每日结出余额。 出纳应每月根据银行对帐单仔细核对和清理银行日记帐,查明未达帐项及其原因,并和另外一人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每年装订成册归档。 (三) 备用金请款及报销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请款时填写备用金借款单,注明借款部门、借 款人姓名、借款用途、金额,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长或财务 总监审核、总裁批准,出纳员方可付款。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员要求办理电汇、汇票时,必须将收款单位 全称、帐号、开户行及汇入地在借款单上填写清楚。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员申请支付定额转帐支票时,必须向财务 部提供收款单位名称,否则财务部不予签发支票。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经办理请款的费用项目,报销时必须由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长或财务总监、总裁审批后到财务部报销;如果请款手续不全或者实际花费金额超过请款金额,需要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在报销单据上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财务凭证的规范管理,要求报销人必须将需要 报销的票据进行分类、有序的粘贴,保证能够看到每张票据的完整票面,保持票面整洁完好。 第二十八条 报销人员所报票据,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不得以收 款收据报销,应为有税务监制字样的正规发票,票面加盖清晰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戳记,并注意票据上所写的各种说明。另外,要求各类采购人员应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财务部有权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差旅费报销,须由经办人填写并帖贴票据,部门领导确 认,财务部门根据公司制定的差旅费报销文件核准,财务部长、财务总监审核,最后由总裁批准方可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为减少压占公司资金,备用金请款人员在请款项目结 束后及时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一般要求在请款当月底办理报销。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定期对员工备用金进行清理,对于超过规定报 销期限而未到财务进行报销者,财务部根据情况在公司内进行通报,对无正当理由又拒不报销者,公司会采取停止请款或法律诉讼等方式进行清理。 第三十三条 在员工调离公司时,必须到财务部核实有无请款未报 销及其他涉及财务的未完事项。 第三节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领导及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公司的内部控 制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 在货币资金不相容职务是否存在混岗情况。 (二)货币资金支付授权批准的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付授权 审批的的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情况。 (三)货币资金收入、支出是否取得合理合法的票据。 (四)随机检查现金的帐实相符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薄弱环 节,应及时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节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批准后生效。 第四章 存货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库存物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保证库存物 资的验收进库、存储保管和领料出库业务的规范有序,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揭示差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存货是指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 的产成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二节 职责分工和授权批准 第三条 公司设置专门的存货仓储管理部门和人员,并根据本制度 要求做到不相容人员的分离。还要建立健全请购、审批、询价、采购、验收、保管、付款、盘点、对帐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存货管理控制工作,做到制度执行严格、资料保存完整不缺货、不长期存货、不形成积压存货,并定期盘点、对帐、编制存货盘点表,保证库存物资达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四条 财务部要设置存货核算岗位,对存货收发业务进行会计核 算,并每月监督、检查仓库保管人员存货核算、账簿登记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条 存货保管员要按规定严格审查入库资料,禁止办理无实物 入库的验收入库手续,否则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仓库保管员在发出存货时,要严格审核领用手续,对不符 合领用手续的,可拒绝发货。否则,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变质老化、毁损、跌价的处理由 物管科提出处理意见,经财务部核实认可后,由公司的总裁签字批准实施。经批准后,物管科与财务部共同协商,根据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出处理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节 存货内部控制的实施与执行 第八条 根据公司的生产、销售、仓储、资金周转状况以及库存定 货的库存比例。在认真考虑公司需求、市场状况、行业特征等因素,尽可能使库存储量趋于合理。 第九条 存货验收入库前必须经质量部门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要 及时办理退货和索赔,自制存货要拿出处理意见。检验合格后仓库保管人员要认真核对实物与物资请购单或入库申请单(自制存货)上注明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如发生短缺、破损等情形,应尽快查明原因上报部门负责人,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经验收正确无误的,应按物资的类别、数量、单价、金额、入库时间等,开具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验收人员一定要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验收,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验收。 第十条 存货的初始计量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 算,不得人为调节存货的初始计量成本。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自身存货的特点、管理要求、人员设置等,建立存 货保管制度,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并制定相应的保安、防火、卫生等制度,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二条 存货的存放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所有存货原则上储 存在规定的库房内,严禁未经批准或授权的人员进入库房或接触存货。 入库储存确有困难的,也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护理监管,以确保物资的安全、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仓库保管员应对入库存货按其重要程度采取ABC分类法 管理,使入库存货分门别类、摆放整齐、标识清楚、帐卡物相符,并定期对库内存货进行库龄分析、检查,及时整理,防止库房贮存管理混乱,杜绝材料变质、偷盗丢失、私自挪用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第十四条 仓库保管人员应根据存货的收发情况,及时登记仓库存 货明细帐、存货收发记录卡,并定期清点存货数量,达到帐、卡、物相符。财务存货核算人员负责财务存货的核算工作。财务部门对仓库部门负有监管职责,每季度至少一次对仓库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存货领用和发出制度,明确对领用材料的授 权,特别是对大批存货、贵重存货、危险品以及非生产性存货的发出授权应明确。 第十六条 领料单(或出库单)是仓库发出存货的原始凭证,仓库 部门要坚持凭领料单(或出库单)发放存货。领料单上应准确地记录存货的种类、品名、数量、批准人、经办人姓名,经仓库主管人员审核领料单的内容是否详实、批准权限是否恰当等,审查正确无误后,由仓库主管人员在领料单(或出库单)上签字,然后交由仓库保管员发放存货并在领料单(或出库单)上签名。领料单(或出库单)存在填写内容不详实或越权批准行为的,仓库部门有权拒绝发货或要求补办有关手续,仓库部门明知领料单(或出库单)填写内容不详实或有越权批准的行为而予以审核签字、发货的,以失职论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的存货发出可根据本公司的生产管理特点,采取实 际成本核算。其计价方法原则上采取加权平均法,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跌价准备计提按期末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计提。严禁人为调节存货的发出价格,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仓库部门应于每月财务结帐日将各单位领用的材料进 行汇总,连同领料单(财务联)上报财务部门。对于发出的自制存货(如产成品)应于每月财务结帐日与销售部门的销售数量、开出发票数量进行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处理。 第十九条 坚持定期盘点制度。检查存货的实际库存数量是否与账 面数量相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错误,堵塞漏洞。要求仓库部门自行盘点,年末或遇特殊情况财务人员要与保管员共同盘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条 对在盘点中发现的存货的盘盈、盘亏、变质老化、毁损 等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经公司总裁批准后处理,属人为因素造成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期末,若发现存货有减值迹象,应根据成本与可变 现净值孰低的计量原则,确认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二十二条 仓库部门对长期闲置不用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也派 不上用场的存货,要进行清点造册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生产技术部门鉴定认可,报公司总裁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根据处理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以减少存货的库存量,降低减值风险。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由财务部行使对存货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四条 对存货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存货管理、核算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制度健全的情况; (二)存货的验收入库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存货出库制度执行情 况;存货的内部对帐情况; (三)存货盘点制度的执行情况;存货盘盈、盘亏、变质老化、毁 损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库存物资内部控制中的薄 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予以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节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批准后生效。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投入、使 用和退出环节的规范有序,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公司生产商品、提供劳务、 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用的,单位价值较高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职权分工应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科学合理,做到 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审批与执行相分离;固定资产购 置、验收、付款应分离;固定资产处置的批准人与执行人应分离;固定资产的验收人应与领用人或建造安装人分离。 (二)固定资产购置应编制报告或施工方案,决策和审批程序应 明确。 (三)固定资产的取得、验收、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等环节 的控制流程清晰,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工程进度、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内部调剂、报废处置等应有明确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处置等会计处理 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二节 分工及授权 第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 的职责、权限,确保第三条规定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 督。 第五条 生产设备部门负责、指导全公司的固定资产控制管理工 作。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岗位。 第六条 生产设备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维修计划,并报公司 领导研究通过,下达固定资产投资、维修计划,并按季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维修完成情况。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设置固定资产核算会计岗位,负责固定资产 的购置、技术改造、大修理、折旧计提、减值准备、处置、建帐建 卡、维修开支等日常核算的监督、检查,并做好公司固定资产的日常核算工作。 第八条 公司统一行使固定资产购置、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的审批 权限。各部门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或对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和大修理,必须在每年年末,按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有关部 门、领导审批。公司对已批准立项的固定资产购置和更新改造、大修理要抓紧组织实施,计划期内未能实施或客观原因导致取消计划的要写出书面说明。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一)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九条 生产设备部门每年末必须将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更新改 造和大修理计划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根据生产计划的轻重缓急程度和资金状况统一审批。因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况急需追加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必须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条 必须严格按批准立项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 组织实施,如确有必要改变计划,必须重新报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计划实施之前要明确具体实施的部门和责任人,落实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技术改造、大修理需要对外进行采 购和发包的,要按照公司的《采购管理规定》公开对外招标,或进行供比三家,擅自采购和发包的,以失职论处。 第十二条 财务部要及时对实施项目进行会计监督和核算,项目 竣工后应及时督促项目管理部门办理预决算手续,尽快将项目转固和结转。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未能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应先行将工程投资暂估记入固定资产科目。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其计划的完成情况,对超计划的, 应及时要求有关部门办理追加计划,否则,不予报帐。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和大修理项目的验收,由生产设备部门 组织按规定进行验收,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特殊投资项目需要聘请公司外专业单位和人员进行验收的,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协调组织。 第十五条 凡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财务部要根据财务 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如实核算固定资产成本,不得将应计入产品成本和其他费用的开支计入固定资产购置成本,坚决杜绝费用“搭 车”现象。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财务部门、设备 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要尽快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对固定资产实施有效管理。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公司合并、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审批权由公司统一行使,并由公司有关部门办理资产价值重估和验收手续。 对经营租赁、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安排专人管理,避免与本公司财产混淆。 第十八条 技术改造和大修理替换下来的材料、零部件和机器设 备,尚可使用的要送交公司物资仓库作价入账并冲减技术改造投资或大修理费用;对外有偿转让或调拨到其他单位使用的需经公司有关部门、领导审批认可,并由生产设备部门、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参与拟定合理的转让价格。严禁自行对外转让,否则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使用与维护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要完整规范 地建立起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和卡片,并按公司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实施管理。定期进行盘点、核对,保证固定资产档案与档案之间、档案与实物之间完全相符;如不相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请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公司规定的固定资产范 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率等折旧政策计提折旧,除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情况以外,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一条 将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责任到部门,定期检 查,及时消除隐患。要及时报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和技术改造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以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固定资产性质确定固定资产的投保范围 和政策,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的投保和续保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到公司统一确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已投保固定资产发生增减、转移和处置时,应及时变更相关保险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检查、分 析。首先,核对设备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帐卡记录,实地逐项盘点固定资产实物,根据盘点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对帐实不符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表,并查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及时调整有关账簿记录。其次,对有发生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要进行认真检查、分析,确定计算其可收回净额。对低于账面价值的,应报请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审核批准,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第三,对盘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未使用、不需用、毁损、报废或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对封存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资产的完整、完好。 (三)处置与转移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的处置,由生产设备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对需要处置的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裁审批。对重大的固定资产处置,要经总裁办公会或集体研究通过。各部门无权自行处置固定资产,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退出使用,处于闲置状态,应通知 设备管理部门派人到场封存并妥善安置,并在固定资产档案上注明闲置原因和闲置时间。以后如重新投入使用应由本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派人到场解除封存并在固定资产管理档案注明重新使用的时间。固定资产由使用状态转入闲置状态和由闲置状态转入使用状态,设备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和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都要登记相应的事项,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发生毁损或需要报废,使用部门要立即向 设备管理部门报告,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人员对毁损或需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分析,会同财务部门办理各种报批手续,对毁损的设备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人为因素造成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出现盘盈或盘亏,应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 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出现盘盈的要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并通过本级财务部门入账;出现盘亏的要分清责任,由公司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办理各种报批手续,获准后注销盘亏的固定资产有关档案,财务部门根据批准注销、盘亏的文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注销盘亏固定资产的明细账。 第二十八条 对于出租、出借、出售和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 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按规定上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对出租、出借、出售和投资转出的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要及时入帐、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节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权由公司生产设备部门、财 务部门共同行使。 第三十条 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技术改 造和大修理项目是否经提报计划,是否批准立项,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以及是否严格按批复的计划实施,是否按规定上报计划实施情 况;项目完工后,是否按规定组织验收,是否按规定报批工程预 (决)算;固定资产购置、计提折旧、技术改造、大修理、盘盈、盘亏、毁损、报废、闲置、有偿转让等环节的按规定取得相关资料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固定资产管理岗位的设置情况以及固定资产管理档案的是否及时建立、保存完整,是否定期进行盘点,检查,帐、卡、物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处置和转移是否按规定及时报批,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是否及时,设备完好率是否达到公司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中的薄 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节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往来款项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往来款项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往来帐款核 算的真实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收款项是由以往的交易活动引起的在未来 一定时期内收取的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本制度所称预收款项就是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这笔款项构成一项负债,以后要用商品或劳务等偿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应付款项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应付而未付的 款项,包括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及其他应付款。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预付帐款是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预付给供货 单位的款项。 第五条 往来款项控制是指为保证往来款项信息的准确可靠而采 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与协调的方法、措施与程序的总称。 第二节 分工及授权 (一) 应收款项控制 第六条 营销人员在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推销商品,接受客户的 订单,与客户订立详细的购销合同。 第七条 营销人员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确定具体的销售方式,要 经过公司主管销售领导批准才能签定销货合同。 第八条 销售部根据销货合同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的留 存联登记销售台帐。 第九条 财务部根据销售发票等原始记录结合具体的结算方式,编 制记帐凭证,登记相应的总帐和明细帐,并按客户明细登记应收帐款明细帐。 第十条 对接受的应收票据,除登记“应收票据”总帐和按客户明 细登记明细帐外,还应设立应收票据备查登记簿,详细登记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到期日、利率等。 第十一条 需要贴现应收票据时应经过财务部长、财务总监审核, 总裁批准;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也要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负责应收帐款的会计人员应加强应收帐款的日常管理, 按月编制应收帐款帐龄分析表。 第十三条 销售部清欠人员应按公司的要求及时清收超期应收帐 款,公司按激励措施及时兑现,以调动清欠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对到期的应收帐款及时收回入帐;对未能按期收回的应 收帐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向财务部以及分管销售的总裁助理、财务总监报告,采取催收措施,必要时诉诸法律加以解决。 第十五条 应收帐款会计人员至少每年同对方核对一次应收帐款, 检查应收帐款同对方帐面数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 对其他应收款按不同的债务人设明细进行核算,应向有 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收回入帐。 第十七条 会计期末,公司对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进行检查,预计 可能发生的坏帐损失,并计提坏帐准备;对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作为坏帐损失,冲销已提的坏帐准备。 (二) 应付款项控制 第十八条 采购部门根据授权,与购货方签订采购合同,严格按照 定单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办理采购业务. 第十九条 财务部按按购货单位设置应付帐款、预付帐款、应付票 据明细帐。 第二十条 财务部审核采购部门传递的发货票、收料单等原始单据 的正确性、合法性后,填制记张凭证,登记相应帐簿。 第二十一条 采购部门应填写付款申请书,申请人把要付款的各种 信息填写齐全,采购负责人签字,并核对所欠的货款是否准确,如多付货款责任自负。由财务部长、财务总监审核签字,报总裁批准后,转出纳员办理付款。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合同要求需要预付货款时,必须报请总裁批准, 然后根据上述程序审批,方可付款。 第二十三条 付款后,供应商开据的发票,财务部长核准,采购部 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冲减往来。 第二十四条 月末,打印出应付帐款、预付帐款明细的余额表,并 和总帐余额相核对。要定期或不定期的与对方进行对帐,至少每年同对方核对一次,按照管理和审计的要求编制预付帐款帐龄分析明细表。 第二十五条 采购部门按照财务出据的应付帐款明细表,每月要和 供应商对帐,出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往来帐的正确性。 第二十六条 预付帐款不得计提坏帐准备。若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 帐款应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后,再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第二十七条 其他应付款按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并定期和对 方进行核对。 第二十八条 销售部门事先制定预收货款计划,财务部门收到款项 后,和主管合同的人员核对后方可入帐,保证入帐金额及帐户的准确性。 第三节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监督与检查的职能由财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 同行使。 第三十条 在监督与检查当中重点关注: (一)销售和采购部门传递给财务部门的单据是否真合法。 (二)入账的手续是否真实合法 (三)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正确合理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往来款项的内部控制的薄弱 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节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的管理与控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使用的术语定义: (一) 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 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二) 在建工程:指公司进行各项固定资产购建工程所发生的实际 支出,包括新建固定资产工程,改、扩建固定资产工程、大修理工程以及购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安装工程等。 第二节 分工授权及实施与执行 第三条 在建工程的核算 (一) 在建工程系指公司进行各项固定资产购建工程所发生的实 际支出,包括新建固定资产工程,改、扩建固定资产工程、大修理工程以及购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安装工程等。与上述工程有关的借款利息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为固定资产; (二) 期末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则计提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A、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 B、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 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C、其它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三)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在建工程期末按可收回金额 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四条 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 用均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 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公司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第五条 无形资产、在建工程计价和摊销 (一)无形资产、在建工程计价: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在取得时,按 实际成本计量。购入的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按该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二)摊销方法: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 销年限不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超过10年。 (三)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按单个无形资产、 在建工程项目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三节 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按月编制在建工程的支出预算,对在建工程投资进行内 部控制。由公司统一测定资产投资项目,拟定投资方案,纳入年度事业计划,进行投资决策,筹划资金来源。 第七条 设置在建工程明细账,记录每项资产的原值和累计摊销。 定期与财务总账核对,发现差异应及时调查解决。 第四节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批准后生效。 第八章 长、短期借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借款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借款活动的合 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借款是指本公司通过金融渠道取得货币资金 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借款资金应比较长短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和筹资成 本的大小,要讲求最佳资本结构,确定所需资金如何筹措。 第二节 分工及授权 第四条 借款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五条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具体办理; 如有必要,也可由公司指定财务部门的其他人员办理。 第六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借款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 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第七条 在实施借款计划之前,为了避免盲目筹资,要对借款的效 益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确保借款活动的效益性;要合理确定借款规模和资金结构,选择最佳的方式,降低成本;并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确保借款活动的合法性。 第八条 借款方案(包括贷款额、贷款方式、结构及可行性报告等资 料)由财务部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批准后,由财务部出面与金融机构联系、洽谈,达成借款意向,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办理借款手续,直至取得资金。 第九条 有关借款合同、协议或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公司应授权财务部有关人员对重要的上述文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以备批准决策时参考。 第十条 财务部要加强审查借款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 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财务部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 进行核算,详尽记录借款业务的整个过程,实施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第十二条 借款资金到位后,必须对借款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 效控制和监督。首先,借款借入资金要严格按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进行使用,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将资金实际开支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最后,投资项目建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 的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及来源等内容,了解有关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及时计算利息,按时偿还借款。 第十四条 借款到期应按时偿还,如发生借款不能归还的情况时, 财务部门应报告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原因,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第四节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借款活动由公司内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十六条 借款活动监督主要包括: (一)借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 人办理借款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二)借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借款业务的授 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借款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的现象。 (四)借款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 件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相关法律文件的存放是否整齐有序以及是否完整无缺。 (五)借款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 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 所借款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借款资金,是 否存在铺张浪费的现象。 (七) 所借资金归还的情况。重点检查批准归还所借资金的权限 是否恰当以及是否存在逾期不还又不及时办理展期手续的现象。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借款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 节,应要求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节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批准后生效。 第九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销售收入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收入 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销售收入,主要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 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 第三条 企业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 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节 分工及授权 第四条 公司销售的会计核算业务由财务部统一办理,收回销售收 入存入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并由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产品由销售部门统一销售及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 财务核算与帐款回收。 第六条 销售收入主要涉及销售及收款两部分。 销售与收款业务 的下列职责应当分离:销售订单职能与货物保管职能相分离;销售订单职能与开具发票、记账职能相分离;货物保管职能与开具发票、记账职能相分离;开具发票、记账职能与收款职能相分离。 第七条 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催收工作由销售部及财务部共同负 责实施,并负责对催收情况进行统计、总结、分析。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第八条 发票的开具:财务部根据货物到达时间及合同及时开具发 票,发票开具后及时传递给销售部。邮寄给客户,确认销售收入。 第九条 销售部门负责拟定各月回款计划。 第十条 销售部发货时必须经过严格检验,不得擅自发货和随意替 换货物。在运输过程须确保货物安全和及时到达。 第十一条 财务部根据销售合同、发票及发运单进行核对,并据以 入帐进行会计核算。每月编制帐龄分析表传递给销售部进行货款催收,财务部主管销售收入的人员定期与销售内勤人员核对应收帐款,保持一致性。 款台帐,使之与发出商品及合同相一致。 第十三条 收到货款时,根据回款票据注明的单位,经过销售统计 人员确认后,记入财务帐薄。 第十四条 财务部根据销售统计人员报送的回款明细确认客户,正 确冲减用户应收账款金额。 第十五条 财务部每月对应收帐款进行分析,分析结果传递给公司 领导。对于超过多年未收回的应收帐款,必要时,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六条 财务部对愈期 3 年的应收帐款及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 其他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组织清理并查明原因,报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转作坏账损失并注销相关的应收账款明细账。 第十七条 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主管审批后方可执行。退回产品须 经质检部门和销售部验收、清点并开具退货接受单后方可入库。财务部根据销售退回单和红字发票进行帐务处理。销售部对正常销售产品和销售退回产品分别保管,定期统计数量上报公司并根据生产计划部意见处理。 第十八条 已注销的应收账款应做好账销案存,落实责任人随时跟 踪,一旦发现对有偿债能力的客户应立即追索。 第四节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的销售与收款环节由财务部主管销售收入的会计 人员及财务部长会同财务总监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条 销售与收款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 财务部对凭证是否妥善保管,尤其是空白发票的管理,信 用政策的变动是否经过审批,应收帐款的管理是否及时。 (二)销售退回的凭证是否健全、审批是否越权,处理退回产品是 否符合公司有关规定要求。 (三)销售部门对应收帐款的催收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 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节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批准后生效。 第十章 成本费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的开支规模,堵塞漏洞,制止铺张浪费和徇私舞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成本费用是指公司为了获取收益而发生或支 付的各种耗费以及虽与获取收益无关但应由本期负担的各种耗费。 第三条 成本费用的下列职务应分离:批准人与经办人的职务相分 离;经办人与证明人、验收人相分离。 第二节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建立成本费用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 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成本费用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岗位人员定期作适当调整和更换,避免同一人员长时间负责同一业务。 成本费用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成本费用定额、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成本费用支出与审批; (三)成本费用支出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五条 配备合格人员办理成本费用的核算业务。办理成本费用核 算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第六条 成本费用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成 本费用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成本费用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成本费用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 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成本费用业务。 第八条 通过宣传培训和奖惩措施,增强全体员工自觉节约成本费 用的意识。 第三节 成本费用预测、决策与预算控制 第九条 开展成本费用预测,应本着费用最少、效益最大的原则, 明确合理的期限,充分考虑成本费用预测的不确定因素,确定成本费用定额标准。 第十条 成本费用预测应当服从企业整体战略目标,考虑各种成本 降低方案,从中选择最优成本费用方案。 第十一条 企业对成本费用预测方案进行决策,应当对产品设计、 生产工艺、生产组织、零部件自制或外购等环节,运用价值分析、生产工序、生产批量等方法,寻找降低成本费用的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成本费用预测决策形成的成本目标,建立 成本费用预算制度。通过编制成本费用预算,将企业的成本费用目标具体化,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管理。 第四节 成本费用执行控制 第十三条 确定材料供应商和采购价格,并采用经济批量等方面确 定材料采购批量,控制材料采购成本和储存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支出审批制度,根据费用预算和 支出标准的性质,按照授权批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对费用支出申请进行审批。财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成本费用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规范成本费用开支项目、标准和支付程序,从严控制费 用支出。 第十六条 会计机构或人员在办理费用支出业务时,根据经批准的 责任主体成本费用支出申请,对发票、结算凭证等相关凭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五节 成本费用核算 第十七条 建立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制订必要的消耗定额,建立和 健全材料物资的计量、验收、领发、盘存以及在产品的移动管理制度,制订内部结算价格和结算方法,明确与成本费用核算有关的原始记录及凭证的传递流程和管理制度等。 第十八条 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遵循下列要求: (一)成本的确认和计量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成本费用核算与客观经济事项相一致,以实际发生的金额计 价,不得人为降低或提高成本; (三)成本费用核算要为企业未来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四)成本费用分期核算; (五)一定期间的成本费用与相应的收入应当配比; (六)成本费用的核算方法前后一致;变更成本计算方法应当经过 有效审批。 (七)成本费用归集、分配、核算考虑重要性原则。 第十九条 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选择合理的成本费用核 算方法。成本费用核算方法为品种法。 第二十条 建立合理的成本核算、费用确认制度。对生产经营中的 材料、人工、间接费用等进行合理的归集和分配,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及计量方法,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成本费用。 第六节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本费用的监督检查权由公司财务部行使。 第二十二条 成本费用开支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成本费用控制的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 由一人兼任两个以上不相容岗位的现象和成本费用的开支是否获得授权或批准。 (二)成本费用的开支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重大开支由一人审批 的现象。 (三)成本费用开支的原始凭据的报销手续是否完备及是否合法、 真实和有效。 (四)成本费用开支的所运用的会计科目是否正确,记录有关会计 帐薄和编制有关会计报表是否准确、规范。 (五)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是否由公司高管授权或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成本费用内部控制中的薄 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节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利润的分配管理工作,确保在法定的原则下维 护国家、股东、职工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 利润分配的范围、原则及顺序 第二条 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 纳所得税,税后利润进行分配。 第三条 利润分配顺序是: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超过五年弥补期限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 提取,盈余公积金己达注册资金的50%时,不再提取。 (三)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在经过以上分配后的剩余利润,便是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继续使用。 第三节 利润分配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正确计算利润总额,保证利润分配的真实性。 第五条 认真计算和缴纳所得税,保证国家税法的严肃性。 第六条 认真执行利润分配顺序,维护利润分配的顺序性。 第七条 保障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公积金的用途 第八条 弥补亏损,超过税法规定的用税前利润补亏的期限,未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可以用。 第九条 转增资本。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可将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 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盈余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五节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公司规范财务报告编制,防范不当编制行为可 能对财务报告产生的重大影响,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 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二节 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 第三条 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报表的审核。 第四条总裁对本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财务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 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 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节 财务报告编制准备及其控制 第七条 财务部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明确年度财务报告 编制方法、年度财务报告会计调整政策、披露政策及报告的时间要求等。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经总会计师核准后签发至各参与编制部 门。 第八条 编制财务报告,以真实的交易和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 账簿记录等资料为依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对故意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情形,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本期与确认、计量、分类或列报有关的会计政策和会 计估计进行分析、评价,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滥用或随意变更会计政 策、不恰当调整会计估计所依据的假设及改变原先作出的判断等情 形。 第十条 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应当及时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 计报告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并将清查、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在日常会计处理过程中及时进行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 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会计记录的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依据充分、期间适当。 第四节 财务报告编制及报送控制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 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 第十三条 编制完成的报表应检查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 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重点对以下项目进行校验: (一)会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三)会计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 第十四条 应当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和 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经审计人员同意的财务报告草稿,经由财务部部长及 财务总监审核并签署真实性承诺后,应当及时提交总裁批准。 第十七条总裁批准财务报告后,注册会计师方可签发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编制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装 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 第五节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章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 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 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方式向其它单位投资。 第二节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逐级审批制度,最终决策在董事会。 第三节 对外投资管理 第四条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对投资项目技术上的先进性和经济上 的合理性进行预测、调查、综合分析和论证。 第五条 加强计划管理、坚持正确的投资方向,减少投资损失、保 证投资收益率高于资金成本率。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由管理部门提出“固定资产投资审批表”,会 同财务部进行联合评估,管理部门负责对外签订“设备投资合同”,财务部办理转账手续。 第七条 原材料、物资投资,由管理部门签定投资合同,财务部进 行帐务处理。 第八条 货币资金投资由管理部门办理报批和提出资金的财务请 款手续。财务部根据合同,按数额与时间拨转款项记载长期投资帐户。 第九条 无形资产投资,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同受资单位协商作价, 第十条 所有对外投资需经总裁办公会议通过,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公司设专门人员对投资单位的报表,资产等进行审计, 盘点。 第五节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章 应收、应付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销售部门应详实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 的变化 第三条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 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支票。 第二节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销售部门收到票据,及时送达财务部,财务部应作好详细 记录,备查。 第三节 应收票据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销售货物收受支票或汇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二)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 期日、发票人盖章等 等是否齐全。 (四)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愈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愈长,信用 较为可靠(可直接向银行查明)。 (五)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 (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 (六)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 (七)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 更 改处加盖原印鉴 (八)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九)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过第六条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最迟应于到期日后六日内 予以处理。 第七条 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 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销售部门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才能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 财务部收到支票或汇票后,首先确认票据是否是真票(可 到银行确认),再把票据复印两份,以便进帐,最后做记录做备查。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监督与检查职能由财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行使。 第五节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章 发票及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财务票据的管理,堵塞漏洞,保证公司资产的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财务票据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银 行结算票据、收款收据及其他财务票据。 第二节 发票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 财务部为发票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须指定票据经办人, 负责发票的领购、保管、使用。发票、收据财务部开出,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三节 发票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财务部门视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提出领购申请,及时购买 发票。 第五条 发票经管人员人发生变动,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 交接内容包括未用发票、已用发票存根、发票登记簿等所有相关材料。 必要时,应对发票管理状态做出说明。 第六条 发票经管人员设立专门登记簿登记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并定期与库存核对相符。 第七条 发票领购入库,应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 第八条 发票应保管于公司保险柜(箱)内,与发票专用章、财务 专用章及其他财务印章分开保管。 第九条 空白发票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 保管;禁止携带已签章空白发票外出,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情况确须携带外出的,应报请财务部长和财务总监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管五年,保管 期满,财务部和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未使用的发票,在税务机关更换发票样式及其他格式时,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核销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权由财务部长行使。 第十二条 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授权审批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二)相关的票据是否真实合法。 第五节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公司预算管理体系,加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 职能,提高公司各类资源的使用效率,保证公司的正常有序经营和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算管理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增减、严格 控制、综合平衡的原则,从预算管理的整体出发,围绕公司当期的总体经营目标,要以历史情况为基础,既要严格控制财务资源的使用,又要能保证各项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预算的内容包括:成本预算、开发预算、销售预算、采购 费用预算、管理费用预算、资金预算、利润预算及资本性支出预算等。 第四条 预算管理以年度预算为主,长期预算为辅。年度预算是指 预算期为每个会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预算。 第五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 第二节 预算编制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国内外经济环境及行业市场发展趋 势; (二)公司确定的经营发展规划,阶段性经营目标及经营策略; (三)过去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本年度预计的内外部变化因素。 第七条 预算编制的范围:公司实行预算管理,所有的收支均应纳 入预算编制。 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程序和方法 公司编制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 进行。 (一)下达目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对预算期经济形势的初步预 测,提出下一年度公司预算目标,并确定预算编制的政策,下达至各预算各职能部门。 (二)编制上报。各预算执行部门按照公司下达的预算目标和政策,结合自身特点以及预测的执行条件,提出详细的预算方案,上报公司。 (三)审查平衡。公司对各预算执行部门上报的预算方案进行审查、汇总,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在审查、平衡过程中,公司进行充分协调,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调整意见,并反馈给有关预算执行单位予以修正。 (四)审议批准。管理部、财务部在有关预算执行部门修正调整的 基础上,编制出公司预算方案。对于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或者预算目标的事项,公司责成有关预算执行单位进一步修订、调整。在讨论、平衡、调整的基础上,公司管理部正式编制公司年度预算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下达执行。公司对审议批准的年度总预算,分解成一系列的 指标体系,逐级下达至公司各预算各职能部门执行。 公司将年度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经营活动的基本依 据。 第三节 预算的执行与控制 第九条 公司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部门就必须认真组织 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第十条 公司强化现金流量的预算管理,按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 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控制支付风险。对于预算内的资金拨付,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在预算管理过程中,对预算内的项目由公司总裁审批,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进行监督各自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支出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下达的预算目标是与业绩考核挂钩的硬性指标,一般情 况不得突破。根据预算执行的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奖惩。 第十三条 费用预算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突破时,必须提出申请,说 明原因,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经理及总裁审批纳入预算外支出。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预算报告制度,要求各预算各职能部门定期 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于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公司管理部有权责成有关预算执行单位查找原因,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 第十五条 管理部有权利用财务报表监控预算的执行情况,执行 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公司预算目标的影响等财务信息,促进公司完成预算目标。 第四节 预算的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正式下达执行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 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或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形势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调整预算。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的权限与程序 预算调整的审批权属于管理部。当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 必须由预算执行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告,阐述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以及今后发展趋势的预测,提出预算的调整幅度,提交管理部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公司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并报公司总裁审议批准,然后下达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预算执行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事项,公司进行审 核分析决策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调整事项不能偏离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预算目标; (二)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经济运营上能够实现最优化; (三)预算调整重点应当放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非正常 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差异方面。 第五节 预算的分析与考核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预算分析制度,由生产计划部定期了解、掌握 预算的执行情况,针对预算的执行偏差,应当充分、客观地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或建议,提交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定期组织预算审计,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充分 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当定期向总裁办公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并依据年度预算完成情况和预算审计情况对预算执行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考核按公司下发的《经营绩效考核管理办 法》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到各部门检查预算执行情况,检查预算措施计划执行情况及措施实现率,抽查采购价格。对于超预算支出,采购价格异常及措施执行不利的,要查明原因,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各企业存在的体外循环、中间截留和私设小金库问题,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执行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自身的预算管理制度, 并报公司备案。 第六节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对公司执行部门的预算管理进行检查监 督。 第二十七条 预算管理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算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预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相应的审批程序,是否有越权行为; (三)预算的编制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将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编制; (四)预算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预算的执行是否偏离公司发展战 略和年度预算目标以及预算外支出是否符合相应审批程序; (五)预算的分析、考核情况,重点检查分析、考核的情况是否公 正、客观。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预算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应要 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节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与。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章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 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未经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 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五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均由股东会审批: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对被担保方的资信 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股东会审议。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 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