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股份(30077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豁免版)
原标题:运达股份: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豁免版) 目 录 一、关于收入确认、质保金、毛利率、存货跌价准备、发出商品 等………………………………………………………………………第1—81页 二、关于财务性投资………………………………………………第81—91页 三、关于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第91—99页 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中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天健函〔2024〕87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2024〕020016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审核问询函所提及的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股份公司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以下回复中,公司2024年3月31日/1-3月数据未经审计。 一、关于收入确认、质保金、毛利率、存货跌价准备、发出商品等 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161.61亿元、173.84亿元、187.27亿元和 37.52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58,647.10万元、61,669.79万元、41,414.51万元和7,065.96万元。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7.45%、17.77%、13.70%和14.00%,其中风电机组毛利率分别为16.46%、17.10%、12.51%和12.93%。截至2023年末,发行人存货余额为 75.1亿元,其中发出商品余额53.92亿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余额较大,占比均在60%以上。报告期各期,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损失金额分别为 5,218.91万元、13,511.03万元、24,249.36万元和377.78万元,其中2023年和2024年一季度对发出商品计提跌价准备分别为17,120.94万元和9,135.14万元。发行人销售风电机组收到的货款包含预付款、投料款、到货款、安装调试款、预验收款和质保金,其中质保金占货款总额的5%-10%,质保期一般为 5年。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信用减值损失分别为1.94亿元、4.09亿元、0.23亿元和0.73亿元,主要是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2024年一季度末,发行人预付账款余额为51,600.46万元,较2023年末上升 161.57%。报告期各期,公司的销售费用分别为 13.66亿元、14.34亿元、13.62亿元和3.21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5%、8.25%、7.27%和8.56%,主要由售后运维费、职工薪酬、劳务费、其他等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中房屋及建筑物账面价值分别为 35,551.98万元、46,404.65万元、57,499.42万元和56,950.14万元,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8,916.09万元、11,093.89万元、17,946.33万元和16,829.74万元。报告期内,公司风电机组销售业务成本中包含运输费用分别为 63,219.65万元、38,243.48万元、45,444.07万元和15,117.47万元。报告期各期,公司风电机组产品产能利用率分别为94.74%、45.33%、49.08%和4.45%。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预付款、投料款、交货款、安装调试款、预验收款和质保金占货款的比例、合同规定的付款节点及客户实际付款时点、差异情况(如有)等,说明公司收入确认依据,是否存在跨期确认的情况;结合风电机组设备生产和安装进度,说明公司产品交货期和客户付款比例的匹配情况;(2)发行人销售合同对质保金的约定,质保金的执行周期,是否存在因质量问题导致影响质保金收回的情形及相关会计处理;(3)结合成本构成、原材料采购价格、行业环境、产品售价、销量变化等情况,量化分析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毛利率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针对毛利率下滑采取的应对措施,相关不利因素是否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持续影响;(4)结合原材料、发出商品、在产品的库龄构成及变化情况、减值计提依据及计提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积压、滞销风险;(5)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及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发出商品金额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和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公司对发出商品的控制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派出的人员和具体维护情况、发出商品是否存在毁损灭失情况等,中标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款是否会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客户解约情况,亏损合同的形成原因及具体情况,和同行业公司是否一致;(6)结合公司应收账款规模、账龄结构、信用政策、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等情况,说明2022年度、2023年度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在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模拟测算采用固定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应计提的信用损失金额。除已单项计提坏账损失的客户外,是否存在有明显回收风险的客户;(7)预付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期后结转情况,主要预付对象与发行人、董事、高管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8)结合公司经营模式和售后运维中使用外包人员的情况,说明销售费用中售后运维费占比较高的原因和合理性,包含劳务费用在内的实际售后运维费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进一步说明销售费用中“其他”费用的具体内容及各报告期变动的原因;(9)结合发行人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情况,说明自有厂房和租用厂房占比情况,设计产能和销售规模的匹配性。结合运输费用的变化情况,说明在客户拟建风电项目的所在地建设或租赁厂房作为生产基地的经济效益,生产基地的建设周期、实现产能投入所需时间;说明近两年及一期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其合理性,是否存在开工异常项目。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1) (一) 结合预付款、投料款、交货款、安装调试款、预验收款和质保金占货款的比例、合同规定的付款节点及客户实际付款时点、差异情况(如有)等,说明公司收入确认依据,是否存在跨期确认的情况;结合风电机组设备生产和安装进度,说明公司产品交货期和客户付款比例的匹配情况 1. 公司销售不同节点款项的结算比例情况 风电机组作为超大件产品,行业内公司均实行分期收款方式。根据不同付款节点,公司销售风电机组收到的货款包含主要包括预付款、投料款、到货款、安装调试款、预验收款和质保金。因安装调试由独立的第三方公司负责,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公司仅有少部分合同在安装调试阶段有收取进度款的约定。预验收款在设备完成240或500小时的试运行并通过业主验收后支付。质保金则在质保期(一般为5年)满通过业主终验后收回。另有少量的销售合同约定了其他收款节点,如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的部分款项、电量考核款等。 经统计,2021年至2024年3月,公司确认收入的风电机组销售合同约定的各环节付款比例如下(按风电机组销售额加权平均):
2. 合同规定的付款节点与客户实际付款时点的差异情况 公司签署的销售合同约定客户需在付款节点满足付款条件之日起的30日内(不同销售合同约定的具体时长略有差异)支付款项。实际业务过程中,部分客户因付款审批流程较慢、项目融资进度慢于预期、客户资金安排等原因导致实际付款节点晚于合同规定的付款节点,公司对这些逾期款项按照逾期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因此,公司各付款节点的逾期应收账款情况即可反映合同约定与客户实际付款的差异情况。 (1) 应收款项逾期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销售风电机组形成的预付款、投料款、到货款、安装调试款、预验收款、质保金和电量考核款等不同节点款项的逾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到货款和预验收款逾期金额较高主要原因如下: 1) 到货款和预验收款两个环节本身约定的收款比例较高,如2023年12月末,到货款环节可收款41.79%、预验收款环节可收款16.33%; 2) 风电机组金额较大。公司主要客户为大型发电集团下属项目公司或 EPC总承包商,以国有电力集团为主,其受预算制度、内部审批等原因导致部分款项不能在合同规定节点达到后的30日内支付而形成逾期。下半年尤其是四季度是公司的交货高峰,因靠近年末,流程不及时等原因容易导致公司在年末逾期账款金额较高。但总体来看公司以应收账款逾期一年为主。 3) 公司部分项目的直接客户为EPC总承包单位,并非业主方,其对公司的付款进度往往取决于业主方工程款的支付。但业主方对EPC总承包单位的付款除考虑风电机组到货情况外,还会考虑项目整体的施工进度等因素。风电场项目工程量大、耗时长,项目现场存在天气、交通、阻工等因素影响项目进度,业主方与EPC总包单位之间容易引起争议的事项也会较多(如项目延期的窝工费等)。报告期内,公司有部分项目因客户(EPC总承包单位)与业主方存在争议事项,影响其对公司货款的支付。 4) 部分项目的逾期原因系业主融资慢于预期。该类项目一般是民营业主,公司的直接交易对象有些是业主方,有些是EPC总包方。业主计划在风场建成后转让(或部分转让)以筹集资金、获取溢价,风场建设资金的筹集也受转让进度的影响。公司存在因业主融资慢于预期影响公司应收账款收回的情形。 5) 风电机组发电量受选址、风速以及风电机组质量等多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存在部分客户因发电量问题延期支付公司货款的情形。由于争议解决需要时间,容易影响款项支付。 (2) 逾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销售风机形成的应收货款逾期金额分别为 251,940.84万元、351,678.66万元、297,702.85万元、318,219.18万元。截至 2024年 7月31日,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年、2022年、2023各季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情况: 单位:万元
1) 公司风电机组产品的收入确认依据 公司主要销售风力发电设备等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购货方开具验收单,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已确定,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产品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风电机组产品在交货验收后,还涉及安装(由业主聘请的第三方安装公司负责,公司提供指导)、设备调试、预验收、质保等环节,各环节的工作内容、执行周期、验收标准情况如下:
2) 公司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以风电机组交货验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二章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的迹象以及公司的对照情况如下: ① “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风电机组以交货验收确认收入,在此时点公司可收款至合同总额的65%-70%,满足享受现时收款权利的条件。在交货后,后续发生的履约成本金额较小,主要为安装指导、设备调试、预验收以及质保期运维。 ② “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之“第一分编 通则”之“第二章 动产交付”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与客户的风电机组销售合同普遍明确约定:货物交付后其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买方,买方承担货物交付后的风险,卖方承担货物交货前的风险。因此,自风电机组交货验收后,客户已拥有风机的法定所有权,满足该项要求。 ③ “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交货验收时,风电机组已运抵至客户的项目现场,并且实物已经转移给客户,客户可根据现场施工进度委托吊装单位对风电机组进行安装,满足该项要求。 ④ “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公司与客户的风电机组销售合同普遍明确约定:货物交付后其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买方,买方承担货物交付后的风险,卖方承担货物交货前的风险。满足该项要求。 ⑤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客户签署验收单,表明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满足该点要求。销售合同约定的预验收条款,只是一项例行程序,并不影响公司判断客户取得该商品控制权的时点。风电机组在销售前已获得型式认证,在机组质量参数要求方面已经存在了客观标准,且有行业的认证。同时,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客户也可派人到公司工厂驻厂监造,确保设备出厂前达到销售合同约定的标准及要求。根据过去执行合同的经验以及预验收的结果,公司历史上未出现风电机组交付后,在安装调试过程或预验收过程中因出现质量问题而导致的销售退回。此外,产品交付后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也很小。因此,安装调试、预验收不构成控制权转移的标志,控制权在交货验收时转移。 ⑥ “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自风电机组交付后,客户自行聘请的第三方安装公司对设备进行安装,也一定程度上表明其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满足该项要求。 综上,公司在风电机组交货验收时点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 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依据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风电机组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依据如下:
(2) 公司交货时已收取大部分款项,款项的实际收取情况与当期销售应收回的金额较为接近,收款率高,公司的收入确认合理,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签署且对应的风电场项目启动时,公司向客户收取合同价约10%作为“预收款”;公司将产品运至指定地点交付,经验收合格后收取到货款,到此阶段约收款至合同总价款的65%-70%,此时公司进行收入确认。全部产品安装完成且通过试运行后,约收款至合同总价款的 90-95%;剩余部分作为“质保金”,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在质量保证期满后支付。 根据统计,报告期内平均来看,公司客户在交货时实际付款至合同额的59.66%,公司销售合同规定交货时公司可收款至合同额的 69.37%,公司平均收款率为 86.01%。公司确认收入时已收到大部分货款,客户实际付款时间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收入确认依据充分。 报告期,公司确认收入时收款情况和对应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情况见下表:
针对收入跨期事项,我们主要执行了如下程序: 1) 访谈公司财务人员,对比同行业公司收入确认依据,了解公司收入确认依据并分析公司收入确认依据的合理性; 2) 结合公司收入成本表和风电机组的验收单据,对公司报告期各期的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具体过程及测试情况如下: ① 一方面,从风电机组收入明细表出发,重点关注当年 11月、12月和次年1月、2月确认收入的项目,抽查相关项目风电机组验收单,检查公司收入确认时间与设备验收时间是否一致;另一方面,从风电机组的交货验收单出发,重点关注当年11月、12月和次年1月、2月发货、验收的项目,检查对应项目的收入确认时间是否与设备验收时间一致。 经核查,公司收入确认时间与设备验收时间一致,不存在收入跨期的情形。 ② 我们对2021年末、2022年末和2023年末的大额发出商品项目进行实地监盘,确认了相应的发出商品是否均已发出以及发出商品的到货数量、状态,并通过检查发出商品期后收入确认的相关文件,验证相应发出商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陆上大功率机组,风电机组一个月的吊装量为3-4台。业主为保障吊装过程的连续性、减少停工待料的情形,会要求项目现场一个安装批次的风电机组到货数量较多。由于要避开一季度的春运影响等因素,风电机组在四季度发货量一直较大。以2023年的机舱为例,2023年各季度公司发货数量分别为276台、313台、408台和844台。公司在执行项目数量较多,导致期末发出商品金额较大。 2021年、2022年、2023对发出商品执行的监盘金额以及覆盖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4) 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分析公司收入变动情况是否合理; (5) 了解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退回记录,核查是否存在资产负债表日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 (6) 检查客户预付款、投料款、交货款、安装调试款、预验收款和质保金等不同阶段的回款金额与回款时间,并与合同规定结算比例与付款节点比较,评价客户各节点款项付款时间与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评价营业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7) 对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进行访谈,了解公司对主要客户风电机组产品的交货验收情况。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4. 结合风电机组设备生产和安装进度,说明公司产品交货期和客户付款比例的匹配情况 风电机组作为超大件产品,整个生产、交付、安装以及后续的试运行周期较长,行业内都是实行分期收款。风电机组的安装由独立的第三方公司负责,公司提供技术指导。根据不同付款节点,公司销售风电机组收到的货款包含主要包括预付款、投料款、到货款、安装调试款、预验收款和质保金。根据统计,报告期内平均来看,公司客户在交货时实际付款至合同额的 59.66%,公司销售合同规定交货时可收款至合同额的69.37%,公司平均收款率为86.01%。公司产品的交货期与客户付款比例匹配。 5.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我们主要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查阅销售合同,了解主要合同条款或条件,关注合同中关于预付款、投料款、交货款、安装调试款、预验收款和质保金等不同阶段款项结算比例的约定,评价收入确认方法是否恰当; (3) 以抽样方式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客户验收单等。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主要产品为风力发电机组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以交货验收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基于风力发电机组的业务特点,公司销售结算方式为按进度分期收款。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在确认收入时,公司可以收取65%-70%的款项。报告期内,部分客户因预算制度、内部审批、项目融资进度、业主资金安排、风电机组发电量不及预期等原因导致实际付款节点晚于合同规定的付款节点,公司对这些逾期款项按照逾期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收入确认,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公司交货时已收取大部分款项,款项的实际收取情况与当期销售应收回的金额较为接近,收款率高,公司收入确认合理。公司风电机组销售的交货期和客户付款比例相匹配。 (二) 公司销售合同对质保金的约定,质保金的执行周期,是否存在因质量问题导致影响质保金收回的情形及相关会计处理 1. 公司销售合同对质保金的约定与质保金的执行周期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一般为合同金额的 5%-10%(主要为10%),质保金在质保期满通过客户终验后收回。部分销售合同约定在质保期内(如进入质保满1年、取得预验收证书后满2年),公司可开具质量保函换取质保金作为履约保证,开具的质量保函需与质保金金额相等。报告期内,公司质保金的执行周期一般为5年,有少部分项目为2年。 2. 因质量问题导致影响质保金收回的情形及相关会计处理 在质保期,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发生质量问题的机组进行维修。报告期内,公司仅存在因客户风电机组终验手续办理流程慢,或业主对风电机组质量提出异议等原因导致项目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出质保、质保金收回推迟的情形。但公司不存在因质量问题导致质保金收回金额被扣减的情形。 此外,也存在少数已出质保的项目,由于客户资金周转等原因,短期内无法支付质保金。对此公司评估客户信用风险,针对逾期未收回的质保金计提坏账准备。 3.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我们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了解合同中关于质保金、客户质量索赔以及质量保证金执行周期的约定,并评价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2) 查阅质保信息运维台账,了解公司风电场项目的出质保情况; (3) 访谈公司财务人员,了解公司风电机组的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以及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质量问题影响质保金收回的情形。 经核查,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一般为合同金额的 5%-10%,质保金在质保期满通过客户终验后收回。部分销售合同约定在质保期内,公司可开具质量保函换取质保金作为履约保证。报告期内,公司质保金的执行周期一般为5年,有少部分项目为2年。 在质保期内,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发生质量故障的机组进行维修。报告期内,公司仅存在因客户风电机组终验手续办理流程慢,或业主对风电机组质量提出异议等原因导致项目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出质保、质保金收回推迟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因质量问题导致质保金收回金额被扣减的情形。 (三) 结合成本构成、原材料采购价格、行业环境、产品售价、销量变化等情况,量化分析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毛利率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针对毛利率下滑采取的应对措施,相关不利因素是否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持续影响 1. 报告期内风电机组产品毛利率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风电机组,其在 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3月的毛利率分别为16.46%、17.10%、12.51%和12.93%,总体呈下降趋势。 (1) 风电机组成本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风电机组制造与销售业务的成本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年至2023年,公司风电机组业务成本结构稳定,未发生明显变动。2024年1-3月,公司直接材料占比下降主要因运输费用占比提高导致。公司2024年1-3月交货的部分机组项目所在地位于重庆、贵州等地,山地地区较多,运输费用较高,导致运输费用在成本结构中比重提升。若2024年1-3月维持2023年的运输费用率,则直接材料占成本比重提升至92.29%。 风电机组销售成本中的其他费用系与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咨询费、居间服务费等,其在对应产品控制权转移后结转至营业成本。 不考虑运输费用和其他费用后,报告期公司风电机组产品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构成变化较小,见下表: 单位:万元
随着市场调控与整合进程的加快,国内风电整机制造企业的市场份额逐渐趋于集中,寡头垄断趋势日益明显,2023年前五大风电整机厂商国内市场份额合计达73.75%。行业竞争格局导致产业竞争日趋激烈。 在风电投资领域,虽然投资主体不断多元化,但“五大六小”发电集团仍是主力军。近年来,央企集团对风电机组执行集中采购制度。在集中采购模式下,因单次招投标量大,价格通常略低于央企集团下属公司自行招投标价格。在招投标过程中,风电机组价格通常是主要的评价因素。风电整机厂为确保中标,往往采取大幅度降低投标报价的模式,导致机组价格不断走低。 3) 平价上网、电力市场化交易后,风电投资商的利润空间被压缩,开始向风电机组厂家转嫁部分成本压力 随着风电市场的成熟和国家补贴政策的退坡,风电投资商利润空间被压缩。 为了保持项目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投资商会对风电机组成本的要求提高。如前文所述,风电机组的成本约占风电开发总成本的40%左右,机组成本的下降可以有效的提高风电开发项目的利润率。 2. 结合风电机组产品售价、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以及销量变化情况对毛利率变化进行的量化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风电机组产品各机型的销售额、销售单价和单位成本及其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元/kw
注2:2024年1-3月2.X机组收入仅170.94万元,并非整机收入,上表未列示毛利率 (1) 不同机型的销售额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风力发电机组大型化趋势明显。在风电行业的零部件配套能力成熟后,为提高机组的发电效率、降低单千瓦成本,风电机组产品设计朝着大功率方向发展。报告期期初的2021年,公司风电机组以2.XMW、3.XMW机型为主。 2022年公司风电机组以3.XMW、4.XMW机型为主,2023年以4.XMW、5.XMW和6MW及以上机型为主,2024年一季度以5.XMW和6MW及以上机型为主。 (2) 销售单价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风电机组产品价格定价主要采取招标定价和竞争性谈判定价,以招标定价为主。 受市场竞争以及设计优化、零部件降价等原因导致机组配置成本降低等因素的影响,2021年以来,风电机组销售单价基本呈下降趋势。存在个别机型在部分年度受机组配置特殊性、公司是否供应塔架(并非所有项目的风机塔架由公司供货)及订单中标时间等原因导致该期间价格反而略有上升的情形。如2022年4.XMW机组销售单价同比上升3.90%,主要原因是当年执行的订单中有一个项目系北方大基地项目,该项目于2021年中标、签订合同,对应机组销售价格较高,拉高了整体均价。 (3) 单位成本变动情况 风电机组成本主要受零部件采购价格的影响。零部件厂家在2020年抢装潮期间产能快速扩张;受风电机组大型化的影响,零部件厂家以容量计的产能大幅增加,但零部件数量增幅并不明显;同时部分风电整机厂的主要部件由外采转为自产。因此,2021年以来风电行业主要零部件供应充足。与此同时,公司风电机组在手订单充足,产销量增长快,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较高。在此背景下,公司同一功率风电机组的部件采购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风电机组的单千瓦配置成本下降。针对同一机型的风电机组,受设计优化以及零部件降价等因素的影响,2021年以来单位成本不断下降。 报告期内,受机组配置及公司是否供应塔架(并非所有项目的风机塔架由公司供货)的原因,有个别机型的单位成本变动趋势与总体趋势不一致,主要包括: 2022年5.X机组单位成本较2021年提高4.70%,主要原因系2022年销售的5.X机组有部分项目的塔架由公司供货(2021年该机型的塔架均由业主方等其他单位负责供货),拉高了单位成本。 2023年3.XMW机组的单位成本较2022年提高2.64%,主要原因一方面系2023年销售的3.XMW机组带塔筒的比例较2022年提高;另一方面原因系2023年有部分3.XMW机组用于西藏自治区、塞尔维亚等地,配置相对特殊,成本较高。3.X机组在 2024年一季度单位成本上升,原因系一季度执行的系尾单,总共销售 8台机组,部分零部件采购时间较早,采购价格较高。 2023年6MW及以上机组单位成本上升主要原因系2023年销售的6MW及以上机型中有146,293.81万元为9MW的海上风电机组,其单位成本较陆上风电机组高,拉高了成本均价。(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