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动力(838275):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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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8月28日 01:36:1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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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驱动力: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证券代码:838275 证券简称:
驱动力 公告编号:2024-079
广东
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3〕62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一)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
交易,应当参照第三十九条提供评估报告或
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 |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
当参照第三十九条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
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 | 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
项、委托理财、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重大
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
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重大事
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
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
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二)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
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200 万元。
(二)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
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300万元。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
过300万元。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在具备现
金分红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如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在公司当
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0万元。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
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在具备现
金分红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应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
发展为前提,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2公司现金流充裕,可以满足公司正常
发展和持续经营;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导致公司现金
流紧张的特殊情况。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如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在公司当
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
利润分配后,采取股票分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
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
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
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
如果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
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1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
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 如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无法满足公司经
营或者投资需要的,公司可以不实施现金分
红,单独进行股票股利分配。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的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
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利润分配后,采取股票分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
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
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
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
如果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
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 |
|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
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六)公司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可不
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保留意见;
2.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经营性现金流量
净额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或最近一年
度经审计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有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3〕6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职权、现金分红等部分条款。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广东
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8月 28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