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动力(838275):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01:36:12 中财网
原标题:驱动力: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证券代码:838275 证券简称:驱动力 公告编号:2024-079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3〕62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一)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 交易,应当参照第三十九条提供评估报告或 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 当参照第三十九条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 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 项、委托理财、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重大 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 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重大事 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 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 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二)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 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200 万元。 (二)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 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300万元。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 过300万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在具备现 金分红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如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在公司当 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0万元。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 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第一百八十七条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在具备现 金分红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应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 发展为前提,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2公司现金流充裕,可以满足公司正常 发展和持续经营;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导致公司现金 流紧张的特殊情况。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如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在公司当 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利润分配后,采取股票分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 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 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 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 如果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 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1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 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如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无法满足公司经 营或者投资需要的,公司可以不实施现金分 红,单独进行股票股利分配。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的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 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利润分配后,采取股票分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 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 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 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 如果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 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 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六)公司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可不 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保留意见; 2.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经营性现金流量 净额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或最近一年 度经审计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有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3〕6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职权、现金分红等部分条款。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8月 28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