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恒新材(832469):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7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恒新材”或“公司”)董事会对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时间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于2023年6月20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8月21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1860号)。 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2,280万股(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股份),超额配售新增发行股票数量342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68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8,929,6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2,732,605.2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6,196,994.72元。上述资金分别于2023年9月8日和2023年10月18日到位,并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3)0300004号《验资报告》及众环验字(2023)0300007号《验资报告》(超额配售部分)。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止 2024年 6月 30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了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等具体内容。 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已分别存放于公司在北京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2000003914720012800704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440304016000043775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10869000000370717)中。 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三家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相关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投项目可行性不存在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总额为12,096,226.39元,置换资金中募投项目投入10,000,000.00元,发行费用2,096,226.39元,并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众环专字(2023)0300269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截至2024年6月30日,上述资金已置换完毕。 (三)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4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4年1月4日,因公司财务人员操作失误,误将应转入北京银行一般户的非募集资金转入了北京银行募集资金账户。保荐机构已关注相关事项,并督促公司于发生当日将上述资金转出。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已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披露了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8月 28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 单位:元
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 【注 2】:补充流动资金截止期末投资进度超过 100%,主要系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