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太照明(873339):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4-053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22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2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2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 139,41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5,418,281.93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3,997,718.07元,到账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1月1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亚锡验[2022]9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18,018,487.92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项目变更、监督与报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3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年产 500万套 LED灯具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同意将“年产500万套LED灯具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变更后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Evertie Lighting (Vietnam) Company Limited(恒太照明(越南)有限公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全资子公司“Evertie Lighting (Vietnam) Company Limited”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胡志明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账户储存、使用和管理。 2、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 截止2024 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情况 本公司 2024年 1-6月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 募投项目可行性不存在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2022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报告期内,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6,683,263.06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上述置换事项实施完毕。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以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苏亚锡鉴[2022]12号对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进行了鉴证。 (三)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不存在使用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报告期,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于决议有效期限内使用总金额(任意时点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4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单、大额存单、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或结构性存款及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低风险理财产品。在前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拟投资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截止2024年6月30日,上半年共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7天通知存款金额1,339.00万元,未到期通知存款余额为1,300.00万元。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质押上述理财产品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使用情况 因公司战略发展及业务实际需要,提高募集资金投资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尽快实施,公司拟将“年产 500万套 LED灯具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1)实施主体由“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恒太照明(越南)有限公司”; (2)实施地点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庆路西、复兴东路北、光电二路东地块”变更为“越南同奈省仁泽县隆寿乡仁泽六工业区 6A 分区 D1 路” (3)实施方式由“原项目实施方式为新建,建设期24个月,通过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庆路西、复兴东路北、光电二路东地块建设生产厂房及智能立体仓库,购置装配输送线、防静电工作台、智能检测老化线、半自动螺丝机等生产设备,以及智能立体仓库所需货架、堆垛机、输送机、移载机等设备”变更为“公司在越南同奈省仁泽县隆寿乡仁泽六工业区 6A 分区 D1 路购买现有土地及附属厂房,购置装配输送线、防静电工作台、智能检测老化线、半自动螺丝机等生产设备”。 2023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年产500万套LED灯具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于2023年2月3日经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审议通过。 截止2024年6月30日,公司“年产 500万套LED灯具项目”的募集资 金已使用104,058,126.54元。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3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年产500万套LED灯具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同意将“年产 500万套LED灯具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变更后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Evertie Lighting (Vietnam) Company Limited(恒太照明(越南)有限公司),实施地点从江苏省南通市变更至越南同奈省仁泽县,实施方式由新建生产厂房及智能立体仓库变更为在越南同奈省仁泽县隆寿购买现有土地及附属厂房;公司与越南子公司、保荐机构、胡志明交行等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为符合越南政府对外商投资注册资本金监管要求,公司要求募集资金需先从国内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支付至胡志明交行资本金账户后须转账至胡志明交行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账户。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持续督导机构在对 2024年半年报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自查时发现,2024年1月18日公司从兴业银行南通分行募集资金账户支付500万美元投资款转至胡志明交行资本金账户,由于财务部人员疏忽未按公司要求将该笔募集资金及时转入胡志明交行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账户,而是从资本金账户转入公司在越南当地开户银行 BIDV银行对募投项目进行支付,其中2024年1月24日支付CITY FOCUS LIGHTING CO.,LTD(募投项目中购买的土地厂房出让方)400万美元等值的越南盾,2024年3月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设备款100万美元,越南子公司未将上述500万美元募集资金从其资本金账户转入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上述500万美元资金已全部用于年产500万套 LED灯具募投项目,结汇汇差及上述资金在越南恒太一般账户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利息于2024年7月30日转回胡志明交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具体支出明细如下:
公司子公司越南恒太未将 500万美元募集资金从其资本金账户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行为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3.2款、《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第六条关于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规定,涉及的募集资金500万美元按2024年1月 18日转出时汇率折算人民币 3,603.65万元占公司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5.85%,占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37%,但相关募集资金均严格投向募投项目,结汇汇差及上述资金在越南恒太一般账户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利息于2024年7月30日转回胡志明交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及时进行了整改规范,主要的整改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专户管理意识及财务内控制度,强化财务管理 公司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专户管理意识;加强公司及各级子公司财务内控管理,财务负责人加强检查复核公司募集资金支取情况,内审部门按季度对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进行检查。 2、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证券法律法规的培训 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责任人认真学习《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业务规范及《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加强提示上述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高对公司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等重要事项的认识,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完善和加强内外部重大信息沟通机制,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备查文件 一、《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三、《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8月 28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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