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和材料(68850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行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 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4年 6月 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4年 6月 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年 6月 2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2024年 6月 20日至 2024年 6月 2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疑义或异议。2024年 7月 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46)。 5、2024年 7月 5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6、2024年 7月 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鉴于 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由 169名调整为 167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58.60万股调整为 357.6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1.40万股调整为 22.40万股;鉴于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向符合条件的 16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57.6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 18.74元/股,首次授予日为 2024年 7月 9日。 监事会对首次授权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24年 8月 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向符合条件的 11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13.50万股,预留授予价格为 18.74元/股,预留授予日为 2024年 8月 26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监事会对预留授权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2024年 7月 5日,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4年 8月 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4年 8月 26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于 2024年 8月 26日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向符合条件的 11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13.50万股,预留授予日为 2024年 8月 26日,预留授予价格为18.74元/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该部分预留权益失效。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预留授予数量、预留授予价格以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的确定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条件已成就,公司向 11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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