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点软件(68823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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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8月28日 02:16:2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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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新点软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泰
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泰
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国泰
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点软件”、“上市公司”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负责
新点软件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
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
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
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
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
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
公司业务情况,对公司开展了持续
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 2024年上半年公司在持续督导期
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
背承诺等事项的,应当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
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4年上半年公司在持续督导期
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
事项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的各项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依照相关规定
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
行公司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
司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
的规范运行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11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4年上半年,公司无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目前公司主要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
该等事项 |
12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
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
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4年上半年,公司无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目前公司主要股东等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3 |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4年上半年,经保荐机构核查,
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14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
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股票
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
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
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4年上半年,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况 |
15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
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
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
作要求 |
16 |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
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
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
存在重大异常;(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应当
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
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
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4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前述情
形 |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三、重大风险事项
目前,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主要如下: (一)行业风险
1、行业竞争风险
我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开放程度较高,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的竞争愈发激烈。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用户对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存在潜在竞争者参与行业竞争的可能性,可能面临与新进入竞争者进行竞争的风险,导致公司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地位下滑。
2、政策风险
公司的客户主要面对政府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多为国有),客户的经营会受政府指导性意见影响,可能存在客户需求因新政策的出台有变化的可能,公司如无法紧跟政策及客户需求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公司行业内竞争对手较多,既包括大型软件业上市公司,也包括小型地方性软件定制企业。未来,随着智慧招采、智慧政务、数字建筑的市场进一步扩大,公司与行业内具有技术、品牌、人才和资金优势的厂商之间的竞争可能进一步加剧。
2、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公司客户多为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受该类客户的采购周期影响,这些用户大多在上半年对全年的投资和采购进行规划、招标,下半年特别是第四季度再进行项目验收和项目结算。因此公司收入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实现,上半年收入占比较低,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第四季度为政府客户及企事业单位的验收高峰期,也是收入确认的主要期间,公司业绩季节性波动明显;未来在宏观经济环境、外部竞争环境、原材料与人工成本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影响下,公司将存在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3、新业务投入风险
公司依照发展战略及面临的市场形势,将继续保持新业务的投入力度。新业务的投入会相应增加公司经营成本,如遭遇重大市场环境变化,有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投资目标。
公司将通过跟踪新业务市场发展趋势,定期进行新业务研讨、严格审核大额新业务投入等措施提高新业务开展的预见性,降低由此带来的经营风险。
(三)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132,855.61万元,占公司流动资产的比重较高。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增长,公司销售额逐年扩大、客户类型不断增加,对客户的信用管理难度将增大,未来坏账风险可能增加。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4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4年上半年,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数据 | 2024年1-6月 | 2023年 1-6月 | 增减变动幅度 |
营业收入 | 78,418.14 | 91,182.51 | -14.0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 -2,366.54 | -8,449.03 | 不适用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7,430.50 | -15,158.49 | 不适用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 -23,016.49 | -36,609.50 | 不适用 |
主要财务数据 | 2024年6月30日 | 2023年12月31日 | 增减变动幅度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 | 536,924.45 | 561,214.89 | -4.33% |
总资产 | 632,495.63 | 680,229.22 | -7.02% |
2024年上半年,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所示: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1-6月 | 2023年 1-6月 | 增减变动幅度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7 | -0.26 | 不适用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7 | -0.26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 -0.23 | -0.46 | 不适用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43 | -1.52 | 增加1.09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34 | -2.74 | 增加1.40个百分点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29.51 | 27.95 | 增加1.56个百分点 |
上述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的变动原因如下:
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14.00%,主要系客户预算收紧,部分项目存在交付、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负值同比缩小,主要原因是公司持续优化流程,降低人力成本,提升经营质量,加强费用管控力度,各项成本费用支出较同期有所降低。
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负值同比缩小,其原因一方面与上述导致各净利润指标下降的原因一致;另一方面,2024年1-6月受政府补助、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处置损益金额下降影响,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金额较2023年同期下降24.53%,使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各净利润指标变动幅度较各净利润指标变动幅度更大。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一)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研发团队在智慧政务、智慧招采、数字建筑领域有近20年的研发经验。
公司在智慧招采、智慧政务、数字建筑三大行业的长期聚焦发展,已经拥有了深厚的业务能力积累,在合理应用技术解决业务难点痛点,业务和技术协同创新方面,可以为客户带来更大的价值,也成为公司的一大竞争优势。
(二)专业化项目快速交付和管理优势
公司在所处领域积累了大量的项目交付经验,拥有专业化实施交付团队,且已建立整体质量运营体系,实现了各项业务流程的IT化。
(三)销售网络优势
公司陆续在重庆、长沙、郑州等地设立了5大区域总部,苏州、成都2大资源中心,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成立23大区域运营中心,并设立了建筑企业、数字建设、交易云服务三个业务板块的10大条线分公司,基本实现在全国范围内(除港澳台)销售与服务网络的全覆盖。
公司采用“客户经理+方案行销+交付”的铁三角营销模式,以客户为中心,围绕客户的需求和痛点,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将公司技术能力和客户信息化发展战略进行对标,有效提高了客户对公司的认可度和粘性。公司还与战略级客户进行联合创新,不断探索如何将公司的新技术应用在行业新的业务需求中,不断输出新的创新成果和实践经验,给客户持续创造价值,引领行业发展。
(四)综合服务能力优势
公司具备以软件平台为核心,软硬件一体,前期咨询、中期集成、后期运维,全方位满足客户信息化需求的能力。公司多年来骨干人员保持稳定,既确保了售后服务的质量,又为提高客户的满意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客户资源与行业经验优势
公司的行业经验优势和客户
资源优势,可以有效帮助公司在满足客户信息化需求的过程中,动态地理解细分行业的特点及需求,提高了公司竞争力。
(六)品牌优势
公司在软件开发、实施方面通过了多个国际标准体系的认证。公司还多次参加重量级行业会议,并在相应分论坛上作专题发言,提升了公司的品牌影响力。
同时,公司在智慧招采领域市占率较高;在政务大数据、政务服务等智慧政务细分领域完成了大量省级项目和标杆项目;在建筑软件市场凭借强大的投标服务功能拥有大量忠实用户。公司的产品服务能力、精准市场营销、知名标杆案例、高市场占有率使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
综上所述,2024年上半年,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不利变化。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一)研发支出及变化情况
2024年上半年,公司研发费用为23,139.84万元,与2023年上半年研发费用金额25,485.63万元相比,下降9.20%。2024年上半年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9.51%,与2023年上半年研发费用率27.95%相比,增加1.56个百分点。公司一方面提升经营质量,降低人力成本,研发费用金额同比下降,另一方面在核心技术方面继续加大研发力度,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研发费用率同比上升。
(二)研发进展
2024年上半年,公司各在研项目如期开展,并取得相应的研发成果。
2024年上半年,公司新申请发明专利2项,已授权发明专利9项,新增已登记的软件著作权40项。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2021年 11月 12日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 | 385,701.67 |
减:募投项目直接投入金额 | 179,792.56 |
减: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置换金额 | 46,220.55 |
其中: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 | 43,340.03 |
置换发行费金额 | 2,880.52 |
减: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 | 55,600.00 |
减:支付剩余发行费用 | 94.34 |
减:部分募投项目结项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11,349.83 |
减: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 100,206.00 |
减:手续费支出 | 1.51 |
加: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及利息收入 | 13,881.74 |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 6,318.62 |
注:2021年11月12日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人民币385,701.67万元,包括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974.86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余额 | 备注 |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8010188812689 | - | 2024-2-6已销户 |
| 8010188812692 | 45.24 | |
| 8010188812690 | 1,078.35 | |
| 8010188812688 | - | 已销户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余额 | 备注 |
| 8010188812686 | - | 已销户 |
| 8010188812687 | - | 2024-2-6已销户 |
| 8010188812682 | - | 已销户 |
| 8010188812683 | - | 2024-2-6已销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分行 | 10525801040069152 | 39.46 | |
| 10525801040069079 | 9.30 | |
| 10525801040069038 | - | 2024-7-24已销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分行 | 32250198623600002698 | 3,654.74 | 2024-7-5已销户 |
| 32250198623600002700 | - | 2024-2-27已销户 |
| 32250198623600002702 | - | |
| 32250198623600002699 | - |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
港支行 | 75120122000461955 | - | 2024-1-30已销户 |
| 75120122000462905 | - | 2024-6-19已销户 |
| 75120122000461328 | - | 2024-6-19已销户 |
| 75120122000461119 | - | 2024-1-30已销户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分行 | 0901240000005112 | - | 2024-6-28已销户 |
| 0901200000005114 | 13.71 | |
| 0901250000005121 | 8.84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张家港支
行 | 89110078801600002006 | 859.10 | |
| 89110078801400002007 | 609.89 | |
合计 | 6,318.62 | | |
2024年上半年,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的股份不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公司不存在某一股东控制董事会多数席位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且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无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因此,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024年上半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减持股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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