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豫园股份(600655):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02:37:13 中财网
原标题:豫园股份: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103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俞琳女士及公司执行总裁冉飞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俞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30号)、《关于对冉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31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1、《关于对俞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俞琳:
经查,你于2014年3月至今担任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以下简称豫园股份)监事。2022年5月9日至2023年1月18日期间,你配偶楼某的证券账户存在买入豫园股份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其中,买入21,900股,买入金额179,989元;卖出12,400股,卖出金额94,890元。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冉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冉飞:
经查,你于2023年3月份起担任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以下简称豫园股份)执行总裁。2023年8月7日至2023年9月27日期间,你配偶何某的证券账户存在买入豫园股份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其中,买入50,500股,买入金额376,693元;卖出50,500股,卖出金额379,010元。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已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关于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亲属涉及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说明上述警示函中所涉及的短线交易事项。

公司已将警示函内容及时告知俞琳女生及冉飞先生,俞琳女士及其配偶楼捷先生、执行总裁冉飞先生及其配偶何维女士高度重视上海证监局在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楼捷先生、何维女士已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市场和投资者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俞琳女士、冉飞先生对于未能对其直系亲属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其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深表自责。俞琳女士及楼捷先生、冉飞先生及何维女士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确保所有相关人充分理解和严格遵守相关规则。

公司将进一步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定期主动申报本人及直系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俞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关于对冉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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