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24年 8月 2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补充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系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体改委桂
体改股字[1993 ]156号文批准,由
柳州市牙膏厂独家发起,采取定向募
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1994年 6月 30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 第二条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系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体改委桂
体改股字[1993 ]156号文批准,由
柳州市牙膏厂独家发起,采取定向募
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1994年 6月 30日在企业登记机关注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 |
照。 |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23033
73。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章程规定的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公
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人时;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
披露。 |
| |
|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股 10%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
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 10%
以上的股东提名。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股 10%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
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提名 ,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股 10%以上的股东提名。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公司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 30%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
不得超过六年。 |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设职工董事一名,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 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设职工董事一名,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因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 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
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 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
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取
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根据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2)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的具体条
件:
① 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
② 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③ 公司未发生亏损,且经审计当年
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05
元;
④ 现金分红分配方案的实施不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⑤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取
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根据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
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当年可以
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可
以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购买设备或者实施其他已经
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累计
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
(3)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在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
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个会
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 。
如果董事会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拟
不进行现金分红,董事会应当在议案
中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 的 10%。
① 审计机构当年出具非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或带与持续经营相
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
② 经审计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
利润低于 0.03元;
③ 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购买设备或者实施其他已经
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累计
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
(3)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在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
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个会
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 。
如果董事会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拟
不进行现金分红,董事会应当在议案
中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
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
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5)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
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
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
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同时,提出并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40% ;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
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
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
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
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
明确的独立意见。
(3)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不采取现金方式分
红或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前
述第2、(3)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
(4)公司满足前述第 2、(2)条规
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 (5)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
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
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
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同时,提出并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
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
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
(3)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
| |
| |
| |
题。
(6)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长期发展需要或因外部经营
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
分配调整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
提出,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
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
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7)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
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
的修改进行审议。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
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宜。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如遇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
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 | 润为正的情况下,不采取现金方式分
红或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前
述第2、(3)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
(4)公司满足前述第 2、(2)条规
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
予以披露。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6)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长期发展需要或因外部经营
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
分配调整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
提出,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调整后 |
| |
| |
| |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
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
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 2/3以上(含)
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 |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7)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
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
的修改进行审议。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
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宜。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如遇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
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
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
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董事会表决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
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
聘。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西壮族自
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柳州市行政
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了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提高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柳州两
面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了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提高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柳州两面针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 |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 |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广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广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 |
|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新增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
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删除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
| |
| |
新增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如果委托书载明的委托权限与代理
人实际投票不相符合的,该代理人的
投票 视为弃权票。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
|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一)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
上,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
|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在 10
年以上。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在
10年以上。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