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保险兼业代理”,并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旅
客运输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机动车检验
检测服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
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
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
备租赁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
停车场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装卸搬运,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
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
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
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汽车
拖车、求援、清障服务,停车场服务,机动车
修理和维护,装卸搬运,运输货物打包服务, |
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
务,货物进出口,橡胶制品销售,机械零件、
零部件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
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玻璃仪器销售,
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化工产品销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产品销售,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
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
办公服务,办公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
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
可的商品),汽车销售,家具销售,家具零配
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物
业管理,机动车充电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
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货物进出口,橡胶
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针纺织品
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
售,玻璃仪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
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及通讯
设备租赁,办公服务,办公设备销售,办公用
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
需要许可的商品),汽车销售,家具销售,家具
零配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
物业管理,机动车充电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
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保险兼业代
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
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
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
为)、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的审批权限,
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
例;
2、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以二者较高者
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
例;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
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
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
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2、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以二者较高者计算)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 |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
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
定的计算标准计算,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
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的,
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发生的交
易仅前款第 3项或第 5项标准达到或超过
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
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经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
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
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交
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财、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
计算标准计算,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50%的,
由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
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50%,或者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应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 3
项或第 5项标准达到或超过 50%,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
的,公司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
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
定。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
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
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交易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进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另
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执行。 |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
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以上的独立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
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可以
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
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
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配。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每连
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这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优先
于股票股利。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每连续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这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3) 董事会提出包含以现金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的预案。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在公司利润快速增
长时,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
不匹配时,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分红的
前提下向股东大会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
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先制定分配方案,再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对于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董事
会在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者
原则。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应经
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
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传真、公司电子邮箱、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利润快速增长时,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
最低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向股东大会提出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对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研究和论证。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
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额或红
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每 10 股)分
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
说明、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理由以及是否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的分析、
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3、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分红预案时,
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
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管。 |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说明未用
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
事应当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
期分红方案。
5、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传真、公司电子邮箱、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调整分红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保持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而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
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股 |
|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拟定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征求监事会意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七)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
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
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
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
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公司本次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尚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公司本次调整经营范围的最终表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