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达环保(600526):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02:51:08 中财网
原标题:菲达环保: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4-042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概述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以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事宜。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三条 公司于2002年7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发行字[2002]72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并于2002年7月22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经2003年度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0.4股/股, 共计4000万股,其中,新增可流通股份1600万 股,于2004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 通;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第三条 公司于2002年7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发行字[2002]72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并于2002年7月22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经2003年度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0.4股/股, 共计4000万股,其中,新增可流通股份1600万 股,于2004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 通;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3]80号批准,非公开发行新股6344.4725 万股,已于2013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2014 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经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10股转增股本10股,共计转增 203,444,725股,于2014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流通;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6号批准,非公开发 行新股14051.5222万股,已于2015年4月14日在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 2015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22年4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 810号批准,购买资产发行的新股152,317,067 股,于2022年5月17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 成股权登记手续,于2022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非公开发行新股164,221,401股, 于2022年8月31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股权登记手续,于2022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经2023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向267名激励对象定向增发 23,210,000股,于2023年9月8日在中登公司上 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2023年9月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可[2013]80号批准,非公开发行新股6344.4725 万股,已于2013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2014 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经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10股转增股本10股,共计转增 203,444,725股,于2014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流通;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6号批准,非公开发 行新股14051.5222万股,已于2015年4月14日在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 2015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22年4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 810号批准,购买资产发行的新股152,317,067 股,于2022年5月17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 成股权登记手续,于2022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非公开发行新股164,221,401股, 于2022年8月31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股权登记手续,于2022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经2023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向267名激励对象定向增发 23,210,000股,于2023年9月8日在中登公司上 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2023年9月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2024年6月18 日向48名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股份,定向增发2,550,000股,于2024 年7月5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
  手续,于2024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87,153,140 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89,703,140 元。
3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87,153,140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89,703,140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4在第三章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三十条后面新 增四条规定。新增: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自持 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证 券交易所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 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 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 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 算; (二)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 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 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本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的。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因离 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 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 判断大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 证券交易所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本公司控
  股股东进行股份分配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 还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证券交易所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的规定。 本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 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董 监高减持的规定。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 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控股股东分配股份过 户前,本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商 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 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 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 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 约处置等导致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 方式分别适用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第二二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实行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一)公司应保证电话、网络、传真等各 种通讯方式的畅通,在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第二二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实行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一)公司应保证电话、网络、传真等各 种通讯方式的畅通,在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 票股利分红方式。 (三)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具备下列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每三年须实施现金分红一次以上,且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上述“年”均指会计年度。 2、现金分红条件: ① 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 ② 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0 元或距离上 次分红年度之后累计实现每股收益不低于0.20 元; ③ 经审计,公司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 低于0.50元;(删除本条) ④ 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⑤ 公司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⑥ 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不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⑦ 公司未发生亏损或未发布预亏提示性 公告; ⑧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策、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 票股利分红方式。 (三)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具备下列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每三年须实施现金分红一次以上,且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上述“年”均指会计年度。 2、现金分红条件: ① 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 ② 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0 元或距离上 次分红年度之后累计实现每股收益不低于0.20 元; ③ 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④公司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⑤ 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不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⑥ 公司未发生亏损或未发布预亏提示性 公告; ⑦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
除上述修订及因修订引起的部分条款序号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内容不变;上述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期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以工商登记机关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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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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