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以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事宜。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三条 公司于2002年7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发行字[2002]72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并于2002年7月22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经2003年度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0.4股/股,
共计4000万股,其中,新增可流通股份1600万
股,于2004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
通;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 第三条 公司于2002年7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发行字[2002]72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并于2002年7月22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经2003年度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0.4股/股,
共计4000万股,其中,新增可流通股份1600万
股,于2004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
通;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
| 可[2013]80号批准,非公开发行新股6344.4725
万股,已于2013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2014
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经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10股转增股本10股,共计转增
203,444,725股,于2014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流通;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6号批准,非公开发
行新股14051.5222万股,已于2015年4月14日在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
2015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22年4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
810号批准,购买资产发行的新股152,317,067
股,于2022年5月17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
成股权登记手续,于2022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非公开发行新股164,221,401股,
于2022年8月31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股权登记手续,于2022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经2023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向267名激励对象定向增发
23,210,000股,于2023年9月8日在中登公司上
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2023年9月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可[2013]80号批准,非公开发行新股6344.4725
万股,已于2013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2014
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经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10股转增股本10股,共计转增
203,444,725股,于2014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流通;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6号批准,非公开发
行新股14051.5222万股,已于2015年4月14日在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
2015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22年4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
810号批准,购买资产发行的新股152,317,067
股,于2022年5月17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
成股权登记手续,于2022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非公开发行新股164,221,401股,
于2022年8月31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股权登记手续,于2022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经2023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向267名激励对象定向增发
23,210,000股,于2023年9月8日在中登公司上
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2023年9月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2024年6月18
日向48名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股份,定向增发2,550,000股,于2024
年7月5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 |
| | 手续,于2024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2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87,153,140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89,703,140
元。 |
3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87,153,140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89,703,140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4 | 在第三章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三十条后面新
增四条规定。 | 新增: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自持
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证
券交易所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
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
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
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
算;
(二)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
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
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本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的。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因离
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
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
判断大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
证券交易所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本公司控 |
| | 股股东进行股份分配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
还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证券交易所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的规定。
本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
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董
监高减持的规定。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
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控股股东分配股份过
户前,本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商
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
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
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
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
约处置等导致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
方式分别适用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
5 | 第二二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实行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一)公司应保证电话、网络、传真等各
种通讯方式的畅通,在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 | 第二二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实行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一)公司应保证电话、网络、传真等各
种通讯方式的畅通,在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 |
| 策、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
票股利分红方式。
(三)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具备下列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每三年须实施现金分红一次以上,且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上述“年”均指会计年度。
2、现金分红条件:
① 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
② 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0 元或距离上
次分红年度之后累计实现每股收益不低于0.20
元;
③ 经审计,公司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
低于0.50元;(删除本条)
④ 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⑤ 公司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⑥ 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不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⑦ 公司未发生亏损或未发布预亏提示性
公告;
⑧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 | 策、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
票股利分红方式。
(三)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具备下列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每三年须实施现金分红一次以上,且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上述“年”均指会计年度。
2、现金分红条件:
① 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
② 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0 元或距离上
次分红年度之后累计实现每股收益不低于0.20
元;
③ 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④公司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⑤ 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不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⑥ 公司未发生亏损或未发布预亏提示性
公告;
⑦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 |
除上述修订及因修订引起的部分条款序号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内容不变;上述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期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以工商登记机关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