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汽集团(603069):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遵循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统筹、汇总、归档公司内幕信息文件,并根据证券监管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上正式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如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本规定所 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同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2.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3.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4.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及报送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公司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 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 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 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 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原则上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 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流转, 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规意 识,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应严格遵守证券监管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 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原《内幕信息知 情人管理规定》(2016年10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 附件1: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每份档案仅登记一个内幕信息事项。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2: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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