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群股份(601366):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8月)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 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 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决定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 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对舆情工作组负责,同时负责对媒体信息的 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证券部作为舆情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七条 证券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上报,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反应。 第八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 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情况信息统一报送至公司证券部,并协助证券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 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 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 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 券部,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 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及时上报当地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所属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 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 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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