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福医药(600079):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人福医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03:22:06 中财网
原标题:人福医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人福医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二〇二四年八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人福医药”)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人福医药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人福医药如下保证:人福医药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人福医药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2021年7月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1年7月1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 7 12 <
年 月 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福
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1年8月6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024年8月2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2人因退休而离职,因此公司将对上述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31,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2年7月25日实施完毕,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6月16日实施完毕,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4年6月24日实施完毕,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6元(含税)。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议案》,预计2024年度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将于2024年10月11日前实施完毕,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在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本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3.15元/股调整为12.23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上述首次授予的3名主动离职的激励对象,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2,800股,回购价格为12.23元/股,对于剩余2名退休的激励对象,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000股,回购价格为12.23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3.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及影响
根据公司的相关文件,本次回购款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情况
1.解除限售期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9月1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8月31日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 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 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 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的净利润为基数, 第一个解除 2021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限售期 30.00% 以2020年的净利润为基数, 首次授予的限 第二个解除 2022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制性股票 限售期 62.50% 以2020年的净利润为基数, 第三个解除 2023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限售期 105.0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 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以公司2020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 益 的 净 利 润 65,570.85万元为基 数,公司2023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182,214.16万元,剔 除本次激励计划2023 年 度 支 付 费 用 4,318.11万元后,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为186,532.27 万元,增长率达 184.47%,达到解除 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以2020年的净利润为基数, 2021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00%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以2020年的净利润为基数, 2022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2.50% 
  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以2020年的净利润为基数, 2023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5.00%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 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划分为三个档次,以分数划分考核结 果。 70≤S<85 S<70 考核结果(S) S≥85 80% 0% 解除限售比例 1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 核结果达到“85分(含)”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 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70(含)至85分”,则公司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80%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70分以 下”,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首次授予的825名激 励对象除5名原激励 对象离职或发生其他 《激励计划》规定的 情形外,其余820名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均为“85分 (含)”以上,解除 限 售 比 例 均 为 100%。   
 考核结果(S)S≥8570≤S<85S<70
 解除限售比例100%80%0%
     

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的议案》,本次解除限售人数为820人,解除限售数量为6,313,533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即将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即将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8月27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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