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泰健康(603579):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之后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拟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并且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同问询函编号) XX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函确认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 3、承诺的期限内不转让公司股票; 4、其他已作出的书面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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