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新材(605122):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债务重组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债务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事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融录建设有限公司及其福建分公司(以下合称“融录建设”)、重庆汉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信建材”)和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姿建设”)及重庆盛悦佳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悦佳宁”)、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建筑”)分别签署相关协议,以其所拥有处置权的房产分别作价720.23万元、470.00万元、1,477.65万元和1,729.47万元,抵付同等金额的商品混凝土或砂石货款(前述交易简称“债权债务重组”)。 ? 本次债权债务重组事项已经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债权债务重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债权债务重组形成的债务重组收益预计会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最终损益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受房地产市场和基础设施建设下行的影响,公司为尽快收回应收账款,接受客户以房产抵偿货款的形式尽快收回货款,尤其是账龄较长和回收风险较大的应收账款,能够改善资产结构,降低公司应收款项回款不确定性风险,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协议,以其所拥有处置权的房屋等资产抵付公司同等金额的商品混凝土或砂石货款,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债权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债权债务重组完成后预计形成的债务重组收益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 (一)融录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公司已通过诉讼方式与其达成调解协议,并确认其对相关抵款房产拥有处置权,能够履行《抵房协议》相关内容。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述协议正在履行中,公司将尽快完成该协议的履行。 (二)重庆汉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公司在与其诉讼中达成和解并签署相关协议,确认其对相关抵款房产拥有处置权,能够履行《商票清偿协议》的相关内容。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述协议正在履行中,公司将尽快完成该协议的履行。 (三)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盛悦佳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平台显示,截至2024年7月30日,华姿建设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及案件数量1项,涉案总金额296.80万元。公司已与其达成协议,并确认其对相关抵款房产拥有处置权,能够履行《购房补充协议》相关内容。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部分房产已完成相关手续,未来公司将继续督促华姿建设及相关方履行协议相关内容。 (四)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平台显示,截至2024年8月9日,中通建筑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及案件数量 107项,涉案总金额10,070.51万元。公司拟与其达成补充协议,确认对其拥有处置权的相关抵款房产具有履行能力,切实履行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债权债务重组初步涉及的标的为融录建设、汉信建材、华姿建设和中通建筑拥有处置权的房屋或车位(具体标的以实际抵付的房产等资产为准)。 四、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本次债权债务重组的资产定价原则是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资产价格规定,或是市场公允价值。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融录建设《抵房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1:融录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甲方2:融录建设有限公司 (甲方1和甲方2以下合称为甲方) 乙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以甲方为被告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截至 2024年 6月5日,甲方尚欠乙方货款11,868,978.07元。2024年6月4日,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调解书》。 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次予以抵房的房源坐落于重庆金辉彩湖云璟4#楼(北区)、6#楼(北区),前述房屋实际作价7,202,338.00元,抵销双方确定的债权总额(即《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欠付货款总额)的部分货款,乙方或乙方指定购房人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则等同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了7,202,338.00元款项。 每套房屋所搭配的1个车位(车位总数量≤3个)价格按照甲方实际工抵价格执行,车位对应的总价款从甲方后续应付款中进行冲抵。 房屋抵款之外剩余货款,双方根据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对应的剩余时间和金额执行。 3、违约责任 (1)甲方明确知晓,本抵房协议签署后,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2025年 6月30日前)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开发商未与乙方或乙方指定购房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办理抵房手续、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标的房源价格发生变化则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本协议自动失效,甲方仍应继续按照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向乙方承担给付责任。 (2)若因乙方或乙方指定购房人原因导致房屋无法在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屋认购签约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3)双方共同合作,发挥市场资源优势,力争在2024年12月30日前将本协议约定的房屋销售,实现回款。若在此时间内销售的房屋价格低于本次工抵价格时,乙方对出售的价格报甲方同意后,甲方对差额部分进行部分补贴,具体补贴金额双方另行协商。若在2024年12月30日前将本协议约定的房屋出售,则乙方同意后续甲方未付款项再抵房,具体由双方届时协商一致后确定。 (二)与汉信建材《商票清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重庆汉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双方将已确认房屋整体作价4,754,432元抵付给乙方,清偿票据款项470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3、甲方确保最迟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协调本协议抵款房源开发商与乙方(或其指定购房人)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乙方如有指定购房人,应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前向甲方提供书面情况说明,明指定购房人身份等信息。若2025年9月30日前,若因甲方未能成功协调办理抵款房屋签订《商品房买类合同》和网签过户手续的,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选定其他等值房源抵偿债务。若因乙方或乙方指定购房人原因逾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网签备案等手续的,则由此导致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或其指定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网签过户手续后,视为甲方完成了本协议所涉票据及相应诉讼案件的全部清偿义务。 (三)与华姿建设及盛悦佳宁《购房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重庆盛悦佳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甲、丙双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金额为 14,776,519元(不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收代缴税、费等)。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给甲方购房定金及购房款14,776,519元,现丙方委托乙方在支付《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结算款/商票范围内扣除此笔购房款并转付给甲方。不足部分由丙方以现金方式补足。丙方对乙方扣取结款/商票并转付给甲方的行为出具不可撤销委托书。 (四)与中通建筑《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1、甲方: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鉴于乙方已完成部分商铺的网签备案手续,但原《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中的11套住宅的抵偿事项无法实现,甲方遂拟以其他项目的车位作为替代抵偿给乙方,同时增加抵偿金额,以继续实现债权债务的抵销。 3、原合同中甲方剩余债务17,294,694.85元,现拟另行提供124个车位作价17,294,694.85元抵偿给乙方。抵偿完成后,双方3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六、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上述债权债务重组形成的债务重组收益均为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债务重组收益预计会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最终损益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公司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通过以房抵款方式收回账龄较长或风险较大的应收账款,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结构,优化公司财务状况,同时有利于降低公司应收款项回款不确定性风险,提升资金周转及运营效率,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次债权债务重组预计符合行业发展情况和公司经营情况,会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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