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润股份(300577):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
证券代码:300577 证券简称:开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0 债券代码:123039 债券简称:开润转债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8.33元/股调整为8.24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3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8月1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8月25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9名激励对象授予3,272,127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4、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披露了《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64),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截至2024年3月31日总股本(239,792,531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持有的股份(1,581,305股)后的股本238,211,226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94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22,391,855.24元。按照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股=22,391,855.24元÷239,792,531股×10股=0.933801元,即按照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0933801元。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综上所述,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8.33元/股调整为8.24元/股。 具体调整方法及结果如下: P=P0-V=8.33元/股-0.0933801元/股=8.24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团队的勤勉尽职。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归属及作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事项的归属日、归属对象、归属数量、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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