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301357):舆情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03:36:09 中财网
原标题:北方长龙:舆情管理制度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执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方针。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主要工作流程包括:
(一)舆情工作组成员主动发现或从其他主体处获取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第一时间汇报给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快速处置舆情。对于需进一步核查情况的舆情,应积极调查,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三)涉及重大舆情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汇报给董事长,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信息。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主体为公司证券法务部,证券法务部可以借助已采购的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抓取、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管理相关舆情信息。公司证券法务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如有)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微信公众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抖音官方账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证券法务部负责建立日报、周报、月报制度,及时向舆情工作小组报告舆情进展和关键信息;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上述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目的:
(一)快速、准确、全面地回应社会关切,消除误解和疑虑;
(二)积极配合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三)稳定市场情绪,维护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稳定;
(四)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地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法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第一时间了解舆情有关事件并查证。若收到监管机构的监管函件,应根据函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二)及时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应积极与四大报建立长期稳定的沟通机制,向媒体提供公司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新产品发布等权威信息。通过主动沟通,督促媒体在报道时准确传达公司的声音和立场,避免误解和误导。同时,公司还可以借助媒体的传播力量,将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公司文化传递给更广泛的受众。

可邀请四大报访问公司,策划主题,增进双方了解。可以策划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主题活动,并主动邀请四大报参加研讨会、发布会或参观访问。这些活动不仅可以为媒体提供丰富的报道素材,还可以让媒体更深入地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公司文化和发展战略。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和互动,双方可以增进了解,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确保这些渠道 24小时畅通,以便投资者能够随时咨询和了解公司的最新动态。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切和疑问,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对于投资者的疑虑和误解,应主动进行疏导和解释,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准确地理解公司的立场和情况。通过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避免市场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误读误判,减少市场恐慌情绪。

密切关注网络舆论动态,对于可能引发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对和引导。通过权威渠道发布准确信息,及时澄清谣言和误解,防止网上热点事件的扩大和发酵,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投资者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进行面对面沟通,传递公司声音。

(四)加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的沟通联络,重大舆情提前反馈给陕西资本市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通过陕西资本市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向省委网信办报备,使网信办提前了解情况,为后续的舆情应对提供支持和协助。网信办提供专业的信息审核建议,帮助公司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在出现网络侵权情况时,网信办也可以协助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在法律支持与风险防控方面,公司应坚持与证券法务部保持紧密沟通,以便在应对各类情况时确保公司回应的合规性。同时,重视对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防控,通过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法律风险转化为实际的经济或声誉损失。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重大舆情事件实施全程跟踪,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执行。随后,对舆情应对效果进行客观评估和总结,深入分析成功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基于评估结果,公司应持续改进舆情应对机制,以不断提升应对能力和效率。

第十五条 舆情应对保障措施:
(一)强化员工舆情意识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公司定期与高校合作,为全体员工提供舆情知识培训,让每位员工深刻认识到舆情对公司形象和市场地位的关键作用,通过培训提升员工的舆情应对能力,帮助员工快速、准确地识别、分析和响应各类舆情事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舆情应对工作,共同营造全员参与、共同维护公司形象的积极氛围。注重日常宣传策划,积极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多元化的宣传活动和线上线下主题活动,营造正面的社会舆论氛围,从而进一步树立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二)完善舆情监测与分析系统。深化与舆情监测系统供应商的合作,保证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更新,确保系统能够全面、准确地捕捉和分析各类舆情信息。

完善舆情分析机制,建立专业的分析团队,对舆情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和分析,为公司决策提供有力支持。提高舆情应对效率,确保公司在发现舆情事件后能够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三)建立舆情应对奖惩机制。明确舆情应对工作的责任和任务,确保每个部门和员工都清楚自己的职责。建立舆情应对奖惩机制,对在舆情应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对于在舆情应对工作中失职、失误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理,确保舆情应对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员工手册》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因上述人员违反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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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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