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立智能(30136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 )作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立智能”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丰立智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5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1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2.33元,共计募集资金67,213.3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340.25 万元(承销保荐费总额为5,528.93万元,其中公司已预付 188.68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61,873.05万元,已于2022年12月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694.27万元及预付的承销保荐费188.6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8,990.1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702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将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及其合理性、必要性 1、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财务状况,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高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进度超出预期,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该部分募集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存在部分闲置的情况。结合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状况,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按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3.45%计算,通过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预计最高可节约财务费用约172.5万元。因此,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强化日常经营所需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此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同时满足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满足了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提高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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