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腾股份(300363):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03:41:15 中财网
原标题:博腾股份: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8月)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含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信息发布事项,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微博、博客、电子报、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公司舆情信息主要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致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确认事实。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多渠道、多方法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及时制定危机舆情应对方案。

(二)妥善处理、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对外宣传工作,保持对外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等相关当事人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客观、真诚答疑释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解舆情。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解和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在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人或机构,必要时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妥善处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所涉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密,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度、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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