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信科技(300674):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4年8月)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二零二四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 2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 4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 7 第五章 突发事件的处理 ...........................................................................................................................13 第六章 附则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和重大事项;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触发披露要求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七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邮箱或者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公司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五)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十四条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公司在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公司应以货币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的报酬, 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执行工作,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同时进行网络直播。 第二十五条 为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未经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拍照、摄影摄像、录音。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调研时,未经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拍照、摄影摄像、录音。 第三十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该等活动参与对象事先书面告知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若调研机构及个人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与调研机构及个人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八条 对于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调研机构及个人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及时回复调研机构及个人。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现调研机构及个人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对外公告。同时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并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员提交证券事务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博客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证券事务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必须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确认、评估、控制、解决与公司相关的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态度和流程。 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一) 合法、合规; (二) 诚实、信用; (三) 及时、公平; (四) 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五) 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十九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视情况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 附件一:投资者关系活动登记表 证券代码:300674证券简称:宇信科技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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