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信息(300678):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股份回购等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从事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报审计业务。 第二章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熟悉相关财经法律、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五)具有审计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审议选聘文件,监督选聘过程。 (三)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委托公司审计部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评价要素及标准,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及拟定选聘文件等工作。 2.由公司采购服务中心根据相关要求通过规定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并组织包括审计部在内的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初评工作小组;初评工作小组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3.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材料报送公司采购服务中心,由初评工作小组进行初步资质审查、按评分标准进行打分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4.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出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议案报董事会; 5.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由公司审计部具体履行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事宜。 6.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后,审计部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其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三)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审计机构进行续聘。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控机制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制度与程序。 (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二)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三)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四)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要求 (一)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 (二)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三)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四)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五)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四章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每年对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的聘用安排,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计服务质量的评估标准,评估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综合素质(市场公信力、规模、专业水平、行业经验、与公司过往合作情况及有无出现违法受罚事件); (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质量与效率(重大会计事项的审计发现与意见、数据的公允性与披露充分性、审计报告提交及时性等); (三)审计过程沟通情况及效果(审计计划、审计过程及审计报告提交各阶段的沟通,以及与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等各层面沟通的充分性、及时性、客观公允性); (四)增值服务(公司治理及内控建议,相关免费的专业培训和咨询等); (五)审计团队的素质及其稳定性和独立性; (六)审计工作量及审计收费的合理性(与以往年度增长情况及同行业比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委托审计部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年度审计服务的质量进行打分评价,整理收集评估结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五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分;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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